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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傷寒貫珠集》(清‧尤在涇) |
卷五 少陽篇: |
辨列少陽條例 大意: |
少陽居表裏之間。當肓膜之處。外不及於皮膚。內不及於臟腑。汗之而不從表出。下之而不從裏出。故有汗吐下之戒。而惟小柴胡一方和解表裏。為少陽正治之法。凡十六條。 其次則有和解而兼汗下之法。 謂證兼太陽之表。則宜兼汗。或證兼陽明之裏。則宜兼下。如柴胡加桂枝湯柴胡加芒硝湯大柴胡湯柴胡桂枝湯等方是也。夫有汗下之禁。而或汗之。或下之。 此亦少陽權變法也。凡四條。 |
又其次為刺法。如縱橫脇滿合併之病。當刺期門﹝LB14﹞、大椎﹝DU14﹞、肺俞﹝BL13﹞、肝俞﹝BL18﹞諸穴是也。凡四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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