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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《洗冤集錄》(原+釋)(南宋.宋慈) (5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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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受杖死

 【原文】: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。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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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驗罪囚死

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,須當徑申提刑司,即時入發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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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劄口詞

 【原文】:凡抄劄口詞,恐非正身,或以它人偽作病狀,代其飾說,一時不可辨認,合於所判狀內云日後或死亡,申官從條檢驗。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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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○、針灸死

 【原文】:須勾醫人驗針灸處,是與不是穴道;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針灸殺,亦可科醫不應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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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九、病死

 【原文】:凡因病死者,形體羸瘦,肉色痿黃,口眼多合,腹肚多陷,兩眼通黃,兩拳微握,髮髻解脫,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,餘無他故,即是因病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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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八、服毒

 【原文】:凡服毒死者,屍口眼多開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、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間有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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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七、湯潑死

 凡被熱湯潑傷者,其屍皮肉皆拆,皮,白色。著肉者,亦白,肉多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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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六、火死

 【原文】:凡生前被火燒死者,其屍口鼻內有煙灰,兩手腳皆拳縮。(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掙,口開氣脈往來,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)若死後燒者,其人雖手足拳縮,口內即無煙灰。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,手腳亦不拳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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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五、屍首異處

 凡驗屍首異處,勒家屬先辨認屍首。務要仔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。訖,次量首級離屍遠近,或左、或右,或去肩腳若干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腳腿,各量別計,仍各寫相去屍遠近。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,提捧首與項相湊。圍量分寸,一般係刃物斲落。若項下皮肉卷凸,兩肩井聳,係生前斲落;皮肉不捲凸,兩肩井不聳,係死後斲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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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四、殺傷

 【原文】:凡被人殺傷死者,其屍口眼開,頭髻寬或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腸臟必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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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三、自刑

 【原文】: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黃,頭髻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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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二、驗他物及手足傷死

 【原文】:律云見血為傷。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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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一、溺死

 【原文】:若生前溺水屍首,男僕臥,女仰臥。頭面仰,兩手、兩腳俱向前。口合、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。腹肚脹,拍著響。(落水則手開,眼微開,肚皮微脹。投水則手握,眼合,腹內急脹)兩腳底皺白,不脹。頭髻緊。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。口鼻內有水沫,及有些小淡色血污,或有擦損處,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。(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,氣脈往來,搐水入腸,故兩手自然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脹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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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

 【原文】:自縊、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,甚易辨。真自縊者,用繩索、帛之類系縛處,交至左右耳後,深紫色。眼合、唇開、手握、齒露。縊在喉上,則舌抵齒;喉下,則舌多出。胸前有涎滴沫,臀後有糞出。若被人打勒殺,假作自縊,則口眼開、手散、發慢。喉下血脈不行,痕跡淺淡。舌不出,亦不抵齒。項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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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、自縊

 【原文】:自縊身死者,兩眼合、唇口黑、皮開露齒。若勒喉上,即口閉、牙關緊、舌抵齒不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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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八、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

 【原文】: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,小節之後中節,中節之後者本節。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,掌骨上生掌肉,掌肉後可屈曲者腕。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,右起高骨者右手踝,二踝相連生者臂骨,輔臂骨者髀骨,三骨相繼者肘骨,前可屈曲者曲肘。曲肘上生者骨,骨上生者肩,肩之前者橫骨,橫骨之前者髀骨,髀骨之中陷者缺盆,缺盆之上者頸。頸之前者顙喉,顙喉之上者結喉,結喉之上者頦,頦兩傍者曲頷,曲頷兩傍者頤,頤兩旁者頰車,頰車上者耳,耳上者曲鬢,曲鬢上行者頂。頂前者囟門,囟門之下者髮際,髮際正下者額,額下者眉,眉際之末者太陽穴。太陽穴前者目,目兩旁者兩小,兩小上者上(臉)〔瞼〕,下者下(臉)〔瞼〕,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,瞳子近鼻者兩大。近兩大者鼻山根,鼻山根上印堂,印堂上者腦角,腦角下者承枕骨。脊骨下橫生者髖骨,髖骨兩傍者釵骨,釵骨下中者腰門骨。釵骨上連生者腿骨,腿骨下可屈曲者曲,曲上生者膝蓋骨。膝蓋骨下生者脛骨,脛骨旁生者〈骨行〉骨。〈骨行〉骨下左起高碩者兩足外踝,右起高碩者兩足右踝。脛骨前垂者兩足骨,骨前者足本節,本節前者小節,小節相連者足指甲,指甲後生者足前跗,跗後凹陷者足心,下生者足掌骨,掌骨後生者踵肉,踵肉後者腳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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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七、驗骨

 【原文】:人有三百六十五節,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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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六、白僵死瘁死

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,上鋪薄布,可與炭等,以水噴微濕,臥屍於上。仍以布覆蓋頭面、肢體訖,再用炭火鋪擁,令遍。再以布覆之,複用水遍灑。一時久,其屍皮肉必軟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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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五、無憑檢驗

 【原文】:凡檢驗無憑之屍,宜說頭髮褪落,曲鬢、頭面、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,皮、壞爛,及被蛆蟲咂破,骨殖顯露去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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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四、驗壞爛屍

 【原文】:若避臭穢,不親臨,往往誤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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