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三、自刑

 【原文】: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黃,頭髻緊。

 【譯文】:凡自割喉下死的,其屍口眼閉合,兩手拳握,胳膊彎曲而拳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傷,像用力的樣子,他的手自然拳握。)膚色黃,頭髻緊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長三寸至四寸以;若用瓷器,分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並下刃一頭尖小,但著氣喉即死。

 若刃物自斡著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肋、太陽、門要害處,但著膜,分數雖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系要害,三兩處,未得致死。

 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後,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後。在喉骨上死,蓋喉骨也;在喉骨下易死,蓋喉骨下而易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,其中間不如右邊。蓋下刃太重,漸漸負手,因而輕淺,及左手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

 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下體死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氣系並;如一日以下體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,氣系微破;如三、五日以後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頭髻角子散慢。

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,即是自割之。(此亦必)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,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,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,如果是用磁器,割破的分寸不會大。每件器物刃物自割,並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,但傷著氣喉即死。

 如果是用刃物自紮著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脅肋、太陽、頂門等要害地方,只要傷著脈膜,分寸雖小,即會立時死去;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,雖有三兩處,也不會致死。

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,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後,過喉一二寸;用右手的,必定起自左耳後。傷在喉骨上的難死,因為喉骨比較堅硬。傷在喉骨下的易死,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於割斷。其傷痕起手重,收手輕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,則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淺,其中間不如右邊,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,因而輕淺,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。右手的也是這樣。)

 凡自割喉下,只有一處刀痕,如果當下身死時,痕深一寸七分,食管氣管並斷;如果傷後一日以下身死,深一寸五分,食管斷,氣管微破;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後死的,深一寸三分,食管斷,須頭髻角子散慢。

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,即是自割的形狀(這也難定)

 

 【原文】: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,其皮頭皆齊,必用藥物封紮。雖是刃物自傷,必不能當下體死,必是將養不較致死。其痕肉皮頭卷向裏,如死後傷者,即皮不卷向裏,以此為驗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,其皮頭皆齊,定用藥物包紮,雖是用刃物自傷的,必不能當下身死,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。其斷處的皮頭卷向裏。如果是死後傷的,即皮不卷向裏,以此為驗。

 

 【原文】: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,齒內有風著於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,因此將養不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齒跡,及有皮血不齊去處。

 【譯文】: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,齒上有風著於傷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存的。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圍骨折,必然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。因此,將養不到,致命身死。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,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。

 

 【原文】:驗自刑人,即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時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來認識,即問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討契書看,更問有無親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。

更須看驗,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,死後即無血行。

 【譯文】:檢驗用刃物自殺的人,即先問元報案人,這個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?自殺時或早或晚?用什麼刃物?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,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?在生之日,使左手使右手?如果是奴婢,即先討契書看,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,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?並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。

更要看驗,在生前刃傷,即有血流出,死後即無血流出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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