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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《洗冤集錄》(原+釋)(南宋.宋慈) (5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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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三、驗狀說

 凡驗狀,須開具死人屍首原在甚處?如何頓放?彼處四至?有何衣服在彼?逐一各檢劄名件。其屍首有無雕青、灸瘢?舊有何缺折肢體?及傴僂、拳跛、禿頭、青紫黑色紅痣、肉瘤、蹄踵諸般疾狀,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,以備證驗詐偽,根尋本原推勘;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,後有骨肉陳理者,便要驗狀證辨觀之。今之驗狀,若是簡略,具述不全,致妨久遠照用。況驗屍首,本緣非理、獄囚、軍人、無主死人,則委官定驗,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,何可疏略?又況驗屍失當,致罪非輕。當是任者,切宜究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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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二、救死方

 【原文】:若縊,從早至夜,雖冷亦可救;從夜至早,稍難。若心下溫,一日以上猶可救。不得截繩,但款款抱解放臥,令一人踏其兩肩,以手拔其發,常令緊。一人微微撚整喉嚨,根據先以手擦胸上,散動之。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,若已僵,但漸漸強屈之。又按其腹。如此一飯久,即氣從口出,複呼吸,眼開,勿苦勞動。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,令潤咽喉。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,若根據此救,無不活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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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一、辟穢方

 【原文】:【三神湯】:能辟死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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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○、驗鄰懸屍

 【原文】: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,經久損壞,無皮肉,本縣已作病死檢了,卻牒鄰縣覆。蓋為他前檢不明,于心未安,相攀覆檢。有如此類,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頭全,並無皮肉、腸胃,驗是屍經多日,即不見得因何致死。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,申所屬施行。不可被公人給作「無憑檢驗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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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九、發塚

 【原文】:驗是甚向,墳圍長闊多少。被賊人開鋤,墳土野狼藉,鍬鋤開深尺寸見板,或開棺見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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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八、死後蟲鼠犬傷

 【原文】:凡人死後被蟲鼠傷,即皮破無血,破處周回有蟲鼠齧痕蹤跡,有皮肉不齊去處,若狗咬則痕跡粗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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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七、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

 【原文】:凡死人項後、背上、兩肋、後腰、腿內、兩臂上、兩腿後、兩曲、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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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六、遺路死

 【原文】: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,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,須是仔細。如有痕跡,合申官多方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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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五、男子作過死

 【原文】:凡男子作過太多,精氣耗盡,脫死於婦人身上者,真偽不可不察。真則陽不衰,偽者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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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四、醉飽後築踏內損死

 【原文】:凡人吃酒食至,被築踏內損,亦可致死。其明。其屍外無他故,唯口、鼻、門有食並糞帶血流出。遇此形體究,曾與人交爭,因而築踏。見人照分明,方可定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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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三、酒食醉飽死

 【原文】: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,先集會首等,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。在身如無痕損,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,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、過度(腹)脹[滿]心肺致死。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,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;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,以驗致死因根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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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二、蛇蟲傷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蛇蟲傷致死者,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,四畔青腫,有青黃水流,毒瓦斯灌注,四肢身體光腫,面黑。如檢此狀,即須定作毒瓦斯灌著甚處致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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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一、虎咬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虎咬死者,屍肉色黃,口眼多,兩手拳握,髮髻散出,處多不齊整,有舌舐齒咬痕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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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○、雷震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雷震死者,其屍肉色焦黃,渾身軟黑,兩手拳散,口開、眼敓(兌皮),耳後、髮際焦黃,頭髻披散,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。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。(或不火燒)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。腦縫多開,鬢髮如焰火燒著。從上至下,時有手掌大片浮皮,紫赤,肉不損。胸、項、背、膊上或有似篆文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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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車輪拶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車輪拶死者,其肉色微黃,口眼開,兩手微握,頭髻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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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牛馬踏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馬踏死者,屍色微黃,兩手散,頭髮不慢,口鼻中多有血出,痕黑色。被踏要害處便死,骨折,腸臟出。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,即有皮破、癮赤黑痕,不致死。驢足痕小牛角觸著,若皮不破,傷亦赤腫。觸著處,多在心頭、胸前,或在小腹、脅肋,亦不可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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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硬物癮痁[坫+瓦]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外物癮痁[坫+瓦]死者,肋後有癮痁[坫+瓦]著紫赤腫,方圓三寸、四寸以來,皮不破,用手揣捏得(筋)[肋]骨傷損,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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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外物壓塞口鼻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,則腹乾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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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塌壓死

 【原文】:凡被塌壓死者,兩眼敓(兌皮)出,舌亦出,兩手微握,遍身死血淤紫黯色,或鼻有血或清水出。傷處有血蔭赤腫,皮破處四畔赤腫,或骨並筋皮斷折。須壓著要害,致命;如不壓著要害,不致死。死後壓即無此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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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跌死

 【原文】: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,看枝柯掛所在,並屋高低,失腳處蹤跡,或土痕高下,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內損致命痕者,口、眼、耳、鼻內定有血出;若傷重分明,更當仔細驗之。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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