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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證 可火、不可火歌: |
中風忽然被火劫。咽爛發黃津液竭。 ﹝仲景云:太陽中風。以火劫。發其汗。邪風被火劫。血氣流泆。其身則發黃。至於咽爛矣!﹞ 榮微血弱與燒針。煩躁昏迷並發熱。 ﹝仲景云:其脈沉者。榮氣微也。加燒針。則血留不行。更發熱而煩躁也。﹞ 陽明被火必怵惕。 ﹝《玉函經》云:陽明脈浮緊。加燒針者必怵惕。﹞ 太陽被火必清血。 ﹝仲景云:太陽以火熏之。不得汗。其人必躁。到經不解。必清血。﹞ 少陰火劫小便難。強責汗時翻作孽。 ﹝仲景云:少陰病,咳而下利譫語。是為被火劫故也。小便必難。為強責少陰汗。故也。﹞ 或致虛煩不得眠。或致發黃中鬱結。或致下血如豚肝。或致譫言語無節。 ﹝仲景云:陽明病加溫針。則煩躁不得眠。陽明病。被火劫。額上汗出。必發黃。瘀熱在膀胱。蓄結成積。則下血。如豚肝。太陽、陽明被火劫。必譫語。﹞ 此皆誤火之為病。切須仔細加分別。張苗欲汗外迎之。卻取燒蒸布桃葉。 ﹝陳廩丘問張苗。連發汗不出如何。苗云亦可燒地布桃葉。蒸濕之氣於外迎之。可得汗也。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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