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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九、婦人

 【原文】:凡驗婦人,不可羞避。

 【譯文】:凡驗婦人屍體,不可怕羞回避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是處女,劄四至訖,出光明平穩處。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綿劄。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,驗是與不是處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,有黯血出是,無即非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檢驗處女,丈量劄記四至完畢後,抬出到光明平穩的地方,先令穩婆剪去中指的指甲,用綿絮紮裹指頭,勒令死者的母親及其它血親並鄰婦二三人一同看驗。是與不是處女,令穩婆用所剪甲的指頭插入陰戶內,有黯血出就是,沒有就不是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,堅如鐵石,無即軟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懷有胎孕,不明致死原因的,要勒令穩婆先檢驗腹內確實有沒有胎孕。如有孕,從心口以下到肚臍,以手拍之,硬如鐵石;沒有孕,便軟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無身孕,又無痕損,勒坐婆定驗產門內,恐有他物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沒有胎孕,又沒有傷損的,勒令穩婆一定要驗看陰戶內,恐怕其中有他物。


 

 

 【原文】:有孕婦人被殺,或因產子不下體死,屍經埋地窖,至檢時,卻有死孩兒。推詳其故,蓋屍埋頓地窖,因地水火風吹死人,屍首脹滿,骨節縫開,故逐出腹內胎孕。孩子亦有臍帶之類,皆在屍腳下。產門有血水、惡物流出。

 【譯文】:有的懷孕婦人被殺,或因產子不下身死,屍體經過埋進地窖,到檢驗時卻有了死孩兒了。仔細研究它的原故,這大概是因為屍體埋在地窖,由於地水火風自然力的作用,死人的屍體膨脹了起來,骨節縫松了開來,因此逐出了腹內的胎兒。這種胎兒也有臍帶之類,都是在屍體的胯下。婦人的陰戶有血水、穢物流出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富人家女使,先量死處四至了,便扛出大路上,檢驗有無痕損,令眾人見,以避嫌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,先量死處四至完了,便抬出去到大路上檢驗。有沒有傷損,使大家看見,以避免嫌疑。

 

【附】小兒屍並胞胎

 【原文】: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,將子手足捉定,用腳跟於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、行人以手按其喉,必塌,可

 【譯文】:有因爭鬥而殺死己子以謀害他人的,把自己孩子手腳捉住,用腳跟踩在喉下踏死。對此只要令仵作行人用手按他的喉部,必定塌陷,便可以驗出真偽來。


 

 

 【原文】:凡定當小兒骸骨,即云十二、三歲小兒。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?即解云初只指定十二、三小兒,即不曾是男是女,蓋律兒,不定作兒是男女也。

 【譯文】:凡檢驗鑒定小兒骸骨,就說是十二三歲小兒。如果有人質問為什麼不定是男是女?便解釋說:某當初隻指定是十二三歲小兒,就不曾說是男是女,因為律上只稱兒,不定出「兒」是男是女啊。

 

 【原文】:墮胎者,准律未成形像,杖一百;墮胎者,徒三年。律云墮,謂打而落。謂胎子落者,按《五藏神論》懷胎一月如白露,二月如桃花;三月男女分;四月形像具;五月筋骨十月滿足。

 若驗得未成形像,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。若經日壞爛,多化為水。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,謂頭腦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腳、指甲等全者,亦有臍帶之類。令收生婆定驗月數,定成人形或未成形,責狀在案。

 【譯文】:對於墮胎的,比照刑律未成形象的處杖刑一百,墮胎兒的處徒刑三年。刑律上所說的墮,是指打而落的意思,是指胎兒被打落而言的。按照五藏神論的說法:懷胎一個月的如白露,二個月的如桃花,三個月的男女分,四個月的形象備,五個月的筋骨成,六個月的毛髮生,七個月時動右手,是男偏在母左,八個月時動左手,是女偏在母右,九個月三轉身,十個月滿足。

 如果所檢驗的胎孕是未成形象的,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——如經隔日久壞爛了,多化為水。如果所墮胎已成形象的,是說頭腦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腳、指甲等齊全的,也有臍帶之類。要令收生婆驗定月數,定成人形或未成人形,責成具狀在案。

 

 【原文】: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,胎下者,衣胞紫黑色,血蔭軟弱;生下腹外死者,其屍淡紅赤,無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 【譯文】: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的,衣胞紫黑色,血蔭軟弱。生下到腹外死的,其屍淡紅或赤色,無紫黑色,以及胞衣發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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