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素問懸解》 第十一卷(運氣) |
運氣-《氣交變大論》 |
甚則忽忽善怒,眩胃巔疾。 |
【注】:王冰注云:淩犯太甚,則遇于金,故自病。《新校正》云:按《玉機真臟論》云:肝脈太過,則令人善怒,忽忽眩冒巔疾,為肝實而然,則此病不獨木太過,遇金而病,肝實亦自病也。 |
歲火太過,炎暑流行,肺金受邪,民病瘧。 |
《新校正》云:火盛而克金,寒熱交爭,故為瘧。 |
身熱骨痛,而為浸淫。 |
《新校正》云:按《玉機真臟論》云:心脈太過,則令人身熱而膚痛,為浸淫。 此云骨痛者,誤也。 |
上臨太陽,則雨雪冰霜不時降。 |
原本在歲水太過段內,今黃氏列于歲火不及之中。 按,太陽寒水司天,火運二歲為戊辰、戊戌,中運皆太徵,實非歲火不及之年。 而太陽寒水司天,水運二歲,中運為太羽,實歲水太過之年。 乙太少而言過與不及,則此二句自當列于歲水太過之下,惟火不及則水自淩之,與亢害承制之理,仍不相背耳。 |
上臨少明少陽,火燔焫,水泉涸,物焦槁。 |
原本在歲火太過段內,今黃氏列于歲金不及之中。 按,少陰心火司天,金運二歲為庚子、庚午,少陽相火司天,金運二歲為庚寅、庚申,中運皆太商,實非歲金不及之年。 而少陰心火司天,火運二歲為戊子、戊午,少陽相火司天,火運二歲為戊寅、戊申,中運皆太徵,實歲火太過之年。 乙太少而言過與不及,則此四句自當列于歲火太過之下,惟金不及則火自犯之,與亢害承制之理,亦仍不相背耳。 |
帝曰:其災應何如? 岐伯曰:亦各從其化也。故時至有盛衰,淩犯有逆順,留守有多少,形見有善惡,宿屬有勝負,征應有吉凶矣。 |
王注云:五星之至,相王為盛,囚死為衰。 東行淩犯為順,災輕,西行淩犯為逆,災重。 留守日多則災深,留守日少則災淺。 星喜潤,則為見善,星怒燥憂喪,則為見惡。宿屬,謂所生月之屬二十八宿,及十二辰相分所屬之位也。 命勝星不災不害,不勝星為災小重,命與星相得,雖災無害。 災者,獄訟疾病之謂也,雖五星淩犯之事,遇星之囚死時月,雖災不成。 然火犯留守逆臨,則有誣譖獄訟之憂,金犯則有刑殺氣鬱之憂,木犯則有震驚風鼓之憂,土犯則有中滿下利跗腫之憂,水犯則有寒氣衝積之憂,故曰征應有吉凶也。 |
帝曰:其善惡何謂也? 岐伯曰:有喜有怒,有憂有喪,有澤有燥,此象之常也。 |
王注云:夫五星之見也,從深夜見之。 人見之喜,星之喜也。 見之畏,星之怒也。光色微曜,乍明乍暗,星之憂也,光色迥然,不彰不瑩,不與眾同,星之喪也。 光色圓明,不盈不縮,怡然瑩然,星之喜也。 光色勃然臨人,茫彩滿溢,其象懍然,星之怒也。 澤,洪潤也。燥,乾枯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