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傷寒論》卷 第二 |
傷寒例 第三 |
四時八節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决病法 |
立春正月節斗指艮 雨水正月中指寅 |
驚蟄二月節指甲 春分二月中指卯 |
清明三月節指乙 穀雨三月中指辰 |
立夏四月節指巽 小滿四月中指巳 |
芒種五月節指丙 夏至五月中指午 |
小暑六月節指丁 大暑六月中指未 |
立秋七月節指坤 處暑七月中指申 |
白露八月節指庚 秋分八月中指酉 |
寒露九月節指辛 霜降九月中指戌 |
立冬十月節指乾 小雪十月中指亥 |
大雪十一月節指壬 冬至十一月中指子 |
小寒十二月節指癸 大寒十二月中指丑 |
《陰陽大論》云:春氣溫和,夏氣暑熱,秋氣清凉,冬氣冰列,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。冬時嚴寒,萬類深藏,君子固密,則不傷于寒,觸冒之者,乃名傷寒耳。 |
其傷于四時之氣,皆能為病,以傷寒為毒者,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。中而即病者,名曰傷寒。不即病者,寒毒藏于肌膚,至春變為溫病,至夏變為暑病。暑病者,熱極重于溫也。是以辛苦之人,春夏多溫熱病者,皆由冬時觸寒所致,非時行之氣也。凡時行者,春時應暖而反大寒,夏時應熱而反大凉,秋時應凉而反大熱,冬時應寒而反大溫,此非其時而有其氣,是以一歲之中,長幼之病多相似者,此則時行之氣也。 |
夫欲候知四時正氣為病,及時行疫氣之法,皆當按斗曆占之。 九月霜降節後宜漸寒,向冬大寒,至正月雨水節後宜解也。所以謂之雨水者,以冰雪解而為雨水故也。 至驚蟄二月節後,氣漸和暖,向夏大熱,至秋便凉。 從霜降以後,至春分以前,凡有觸冒霜露,體中寒即病者,謂之傷寒也。 九月十月,寒氣尚微,為病則輕。 十一月十二月,寒冽已嚴,為病則重。 正月二月,寒漸將解,為病亦輕。 此以冬時不調,適有傷寒之人,即為病也。 其冬有非節之暖者,名為冬溫。 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,冬溫複有先後,更相重沓,亦有輕重,為治不同,證如後章。 從立春節後,其中無暴大十五日得一氣,于四時之中,一時有六氣,四六名為二十四氣。然氣候亦有應至仍不至,或有未應至而至者,或有至而太過者,皆成病氣也。但天地動靜,陰陽鼓擊者,各正一氣耳。 是以彼春之暖,為夏之暑,彼秋之忿,為冬之怒。 是故冬至之後,一陽爻升,一陰爻降也;夏至之後,一陽氣下,一陰氣上也。 斯則冬夏二至,陰陽合也;春秋二分,陰陽離也。陰陽交易,人變病焉。 此君子春夏養陽,秋冬養陰,順天地之剛柔也。小人觸冒,必嬰暴疹。 須知毒烈之氣,留在何經,而發何病,詳而取之。 是以春傷于風,夏必飧泄;夏傷于暑,秋必病瘧;秋傷于濕,冬必咳嗽;冬傷傷寒之病,逐日淺深,以施方治。 今世人傷寒,或始不早治,或治不對病,或日數久淹,困乃告醫,醫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,則不中病,皆宜臨時消息制方,無不效也。 今搜采仲景舊論,錄其證候,診脈聲色,對病真方有神驗者,擬防世急也。 又土地溫凉,高下不同;物性剛柔,飡居亦異 。是故黃帝興四方之問,岐伯舉四治之能,以訓後賢,開其未悟者。臨病之工,宜須兩審也。 |
凡傷于寒,則為病熱,熱雖甚不死。若兩感于寒而病者,必死。 尺寸俱浮者,太陽受病也,當一二日發。 以其脈上連風府,故頭項痛,腰脊強。 尺寸俱長者,陽明受病也,當二三日發,以其脈夾鼻絡于目,故身熱目痛鼻乾,不得臥。 尺寸俱弦者,少陽受病也,當三四日發。 以其脈循脅絡于耳,故胸脅痛而耳聾。 此三經皆受病,未入于府者,可汗而已。 尺寸俱沉細者,太陰受病也,當四五日發。 以其脈布胃中,絡于嗌,故腹滿而嗌乾。 尺寸俱沉者,少陰受病也,當五六日發。 以其脈貫腎絡于肺,系舌本,故口燥舌乾而渴。尺寸俱微緩者,厥陰受病也,當六七日發。 以其脈循陰其不兩感于寒,更不傳經,不加異氣者,至七日太陽病衰,頭痛少愈也。八日陽明病衰,身熱少歇也。 九日少陽病衰,耳聾微聞也。 十日太陰病衰,腹減如故,則思飲食。 十一日少陰病衰,渴止舌乾,已而嚏也。 十二日厥陰病衰,囊縱,少腹微下,大氣皆去,病人精神爽慧也。 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,寸尺陷者,大危。 |
若更感異氣,變為他病者,當依後壞病證而治之。 若脈陰陽俱盛,重感于寒者,變成溫瘧。 陽脈浮滑,陰脈濡弱者,更遇于風,變為風溫。 陽脈洪數,陰脈實大者,更遇溫熱,變為溫毒,溫毒為病最重也。 陽脈濡弱,陰脈弦緊者,更遇溫氣,變為溫疫。以此冬傷于寒,發為溫病;脈之變證,方治如說。 |
凡人有疾,不時即治,隱忍冀瘥,以成痼疾,小兒女子,益以滋甚。 時氣不和,便當早言,尋其邪由,及在腠理,以時治之,罕有不愈者。 患人忍之,數日乃說,邪氣入臟,則難可制。此為家有患,備慮之要。 |
凡作湯藥,不可避晨夜,覺病須臾,即宜便治,不等早晚,則易愈矣! 如或瘥遲,病即傳變,雖欲除治,必難為力。 服藥不如方法,縱意違師,不須治之。 |
凡傷寒之病,多從風寒得之,始表中風寒,入裏則不消矣! 未有溫覆而當不消散者,不在證治。擬欲攻之,猶當先解表,乃可下之 。若表已解,而內不消,非大滿,猶生寒熱,則病不除。 若表已解,而內不消,大滿大實堅有燥屎,自可除下之,雖四五日,不能為禍也。若不宜下,而便攻之,內虛熱入,協熱遂利,煩躁諸變,不可勝數,輕者困篤,重者必死矣! |
夫陽盛陰虛,汗之則死,下之則愈;陽虛陰盛,汗之則愈,下之則死。 夫如是,則神丹安可以誤發,甘遂何可以妄攻,虛盛之治,相背千里,吉凶之機,應若影響,豈容易哉! 况桂枝下咽,陽盛即斃;承氣入胃,陰盛以亡。死生之要,在乎須臾,視身之盡,不暇計日。 此陰陽虛實之交錯,其候至微,發汗吐下之相反,其禍至速。 而醫術淺狹,懜然不知病源,為治乃誤,使病者殞沒,自謂其分;至令冤魂塞于冥路,死尸盈于曠野,仁者鑒此,豈不痛歟! |
凡兩感病俱作,治有先後,發表攻裏,本自不同。而執迷用意者,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飲之,且解其表,又除其裏;言巧似是,其理實違。夫智者之舉措也,常審以慎;愚者之動作也,必果而速。安危之變,豈可詭哉!世上之士,但務彼翕習之榮,而莫見此傾危之敗;唯明者居然能護其本,近取諸身,夫何遠之有焉! |
凡發汗溫暖湯藥,其方雖言日三服,若病劇不解,當促其間,可半日中盡三服。 若與病相阻,即便有所覺,病重者,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。 如服一劑,病證猶在,故當複作本湯服之。 至有不肯汗出,服三劑乃解。若汗不出者,死病也。 |
凡得時氣病,至五六日,而渴欲飲水,飲不能多,不當與也。何者? 以腹中熱尚少,不能消之,便更與人作病也。至七八日,大渴欲飲水者,猶當依證而與之。 與之常令不足,勿極意也,言能飲一斗,與五升。 若飲而腹滿,小便不利,若喘若噦,不可與之也。忽然大汗出,是為自愈也。 |
凡得病,反能飲水,此為欲愈之病。 其不曉病者,但聞病飲水自愈,小渴者乃強與飲之,因成其禍,不可複數也。 |
凡得病,厥脈動數,服湯藥更遲,脈浮大減小,初躁後靜,此皆愈證也。 |
凡治溫病,可刺五十九穴。又身之穴三百六十有五,其三十穴灸之有害,七十九穴刺之為灾,並中髓也。 |
脈四損,三日死。平人四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四損。脈五損,一日死。平人五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五損。脈六損,一時死。平人六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六損。 |
脈盛身寒,得之傷寒;脈虛身熱,得之傷暑。脈陰陽俱盛,大汗出不解者死;脈陰陽俱虛,熱不止者死。脈至乍數乍疏者死;脈至如轉索,其日死。 譫言妄語,身微熱,脈浮大,手足溫者生;逆冷,脈沉細者,不過一日死矣!此以前是傷寒熱病證候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