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四、殺傷

 【原文】:凡被人殺傷死者,其屍口眼開,頭髻寬或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腸臟必出。

 其被傷人,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,必須爭競,用手來遮截,手上必有傷損。或有來護者,亦必背上有傷著處。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無傷,其瘡必重。若行兇人用刃物著腦上、頂門、腦角、後髮際,必須斷頭發,如用刀剪者。若頭頂骨折,即是尖物刺著,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。

 【譯文】:凡是被人殺傷死的,其屍口眼,頭髻寬鬆或散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卷凸,如果穿透肚皮,腸臟必出。

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,必然要掙紮,用手來遮攔,手上一定有傷損,或有來護庇的,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。如果行兇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,死人手上沒有傷,刃的創傷必重。如果行兇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、腦角後髮際,必須砍斷頭發,如同用剪刀剪的。如果頭頂骨折,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,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尖刃斧痕,上闊長,內必狹。大刀痕,淺必狹,深必闊。刀傷處,其痕兩頭尖小,無起手、收手輕重。槍刺痕,淺則狹,深必透,其痕帶圓。或只用竹槍、尖竹擔斡著要害處,瘡口多不齊整,其痕方圓不等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尖刃斧傷,上面闊長,內裏必狹。大刀傷,淺必狹,深必闊。刀傷處,它的傷痕兩頭尖小,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。槍刺的傷,淺則狹,深則穿透,傷痕帶圓形。或只用竹槍尖、竹擔紮著要害地方,瘡口多不齊整,傷痕方圓不等。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,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,隱對痕,血點可驗。又如刀剔傷,腸肚出者,其被傷處,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。且一刀所傷,如何卻有三兩痕?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,是以撩劃著三兩痕。

 【譯文】: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,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,隱對傷痕血點可驗。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,其被傷的地方,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。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?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,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檢刀槍刃剔,須開說屍在甚處?向當著甚衣服?上有無血跡?傷處長、闊、深分寸,透肉不透肉?或腸肚出,膜出,作致命處。仍檢刃傷衣服穿孔。如被竹槍、尖物剔傷致命,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。

 【譯文】:凡驗刀槍刃砍挑的,要寫明屍體在什麼地方,什麼方向,穿什麼衣服,上面有沒有血跡,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,透肉不透肉,或肚腸出,脂膜出,作致命處。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。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,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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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膋:ㄌㄧㄠˊ,腸裡的脂肪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驗殺傷,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,及生前死後痕傷。如生前被刃傷,其痕肉闊,花文交出;若肉痕齊截,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。

 如生前刃傷,即有血汁,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,所損透膜即死。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,肉色即幹白,更無血花也。(蓋人死後血脈不行,是以肉色白也)

 此條仍取行人定,是與不是生前、死後痕。

 【譯文】:凡驗殺傷,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,以及是生前、死後的傷痕。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,其痕肉開闊,收縮參差不齊,花紋交錯。如果傷痕的肉截齊,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。如果是生前的刃傷,即有血汁,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,所傷透過脈膜即死。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,肉色即乾白,更沒有血花。 (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,所以肉色是白的。)

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,是與不是生前、死後傷痕。

 

 【原文】:活人被刃殺傷死者,其被刃處皮肉緊縮,有血蔭四畔。若被支解者,筋骨皮,肉稠粘,受刃處皮肉[緊縮]骨露。

 【譯文】: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,其被刃處皮肉緊縮,有血蔭四畔。如果是被支解的,筋骨皮肉稠粘,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。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死人被割截,屍首皮肉如舊,血不灌,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,其色白。

蹤痕下有血,洗檢擠捺,肉內無清血出,即非生前被刃。

 【譯文】:死人被割截的,則屍首的皮肉如舊,血不灌蔭,被割地方皮不緊縮,刃物盡處無血流,其色白。縱然傷痕下面有血,洗檢擠捺,肉內沒有清血出的,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。

 

 【原文】:更有截下頭者,活時斬下,筋縮入;死後截下,項長,並不伸縮。

 【譯文】:更有截下頭的,活時斬下,則筋縮入,死後截下,則項長,並不收縮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,如是尖刃物,方說被刺要害;若是齊頭刃物,即不說刺字。如被傷著肚上、兩肋下、或臍下,說長闊分寸後,便說斜深透內,脂膜、肚腸出,有血污,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。若是傷著心前、肋上,只說斜深透內,有血污,驗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傷著喉下,說深至項,鎖骨損,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,食系、氣系並斷,有血污,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。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、腦角、後髮際內,如行兇人刃物大,方說骨損;若腦漿出時有血污,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。如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裏,若經隔數日後身死,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 【譯文】: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屍首,如果兇器是尖刃物,方始說被刺要害,如果是齊頭刃物,就不說刺字。如被傷著肚腹上、兩脅下或臍下,說長闊分寸後,便說,斜深透內脂膜,肚腸出,有血污,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。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,只說斜深透內,有血污,驗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果是傷著喉下,則說深至項,鎖骨損,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,食管氣管並斷,有血污,致命身死。可說要害處。如果傷著頭面上,或太陽穴、腦角後髮際內,如果行兇人刃物大,方始說骨損,如果腦漿出時,有血污,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。如果是砍或刺著,周身不拘那裏,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,便說是將養不好,致命身死的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驗被殺傷人,未到驗所,先問原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?是何色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與不曾收得刃物?如收得,取索看大小,著紙畫樣;如不曾收得,則問刃物在甚處?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。畫訖,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。更問原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?有無冤讎?

 【譯文】:凡驗被殺傷人,未到驗所,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兇人?是什麼身分的人?使的是什麼刃物?曾不曾收得了刃物?如收得了,即索取看大小,著人用紙畫樣,如果不曾收得,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,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。畫好了,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。還要問原報案人,本案的行兇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,有沒有冤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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