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傷寒論科學化新註》(近代‧承淡安) |
辨太陽病脈證并治法中篇: |
六十三條:凡病若發汗﹝sweating﹞,若吐,若下,若亡津液,陰陽自和者,必自癒。 |
本條指示病經汗或吐或下傷其津液後之待期療法。 |
>【解曰】: |
凡一切病症,經用汗法,或用吐法,或用下法,或用其他方法,致亡其津液而病未癒者,可用待期療法。 俟其陰陽內外皆和,其病必不藥自癒。 |
《傷寒論》全部之眼目,在存津液。 苟津液已傷者,病雖未已,不得再汗或再吐再下,重亡其津液,否則未有不變症百出者。 曰:何以知津液已傷,不可再用吐汗下三法耶? 上文有再汗重汗更汗之條,以如何情狀而斯可耶? 曰:當以脈證舌證兩參之,脈有胃氣,不見尺脈微,舌有神氣,不見津液涸,斯可再汗再吐再下。 若律液已傷者,其脈雖浮、大、促、數,其尺脈必微,或沉按無力,其舌苔雖白、黃、厚,其舌質必見液涸少神。 於斯時也,雖有表證或裏證,不可再用竣汗竣下之法,宜停藥以緩待,以飲食消息之,俟其津液自復,正氣﹝vital_qi﹞振而邪自解,即今之所謂待期療法也。 上文之五十四條,亦即待期療法。 雖然,總必病邪之輕者斯可,病重者則斷斷乎不可也。 |
陰陽非指脈,當指表裏內外言,作氣血解亦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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