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多數傳染病不當一以其病原體為斷,宜隨其發現證治之:

《瘟疫論》曰:「邪之著人,如飲酒然。

 凡人酒醉時,脈必洪數、氣高身熱、面目俱赤,乃其常也。

 及言其變,各有不同。

 有醉後妄言妄動,而醒後全然不知者;

 有雖沉醉,而神思不亂者;

 有醉後應面赤,而反刮白者;

 有應萎弱,而反剛強者;

 有應壯熱,而反惡寒戰慄者;

 有易醉而易醒者;有難醉而難醒者;有發呵欠及噴嚏者;

 有頭眩眼花及頭痛者。

 因其氣血虛實之不同,臟腑稟賦之各異,更兼多飲少飲之別,故考其情狀各自不同。至於論酒醉一也,及其醒也,則一切諸態如失。」

上述均為酒醉,而其醉態所以有千差萬別者,由其稟賦體質之各異,則於施治時不應執單治其酒毒,而應隨其所呈之症狀以研究之。其原因為酒毒固不待說,而除去其原因,實為理想之療法。

 但酒類既竄入體內,浸潤於各臟器、組織之中,欲一舉而去之,恐為不可能之事實,故當隨醉者之狀態及酒毒所在之不同,或用發汗劑自汗腺驅逐之;

 或以吐劑自口腔驅逐之;

 或以下劑自肛門驅逐之;或以利尿劑自尿道驅逐之,為不二法門也。傳染病亦然,假令被侵入同一之病原體,亦隨患者之體質,及病毒所在之各異,發現種種不同之病狀。

 除二三病證外,欲無損於身體,而使病原體殺滅,不留餘孽者,為不可能也。

 故吳有性氏曰:「諸竅者,乃人身之戶牖也。邪自竅而入,未有不自竅而出者。」

 《經》有曰:「未入於府,汗之可已。已入於府,下之可已。」

 麻徵君復增汗、吐、下三法,總是引導其邪自門戶而出,為治法之大綱也。舍此者,皆為治標云爾。

如上所述,必當隨其發現症狀而選用汗、吐、下三法之理也,是即仲景所謂「當隨其證而治之」之義。

 此所以不拘於病原、病名,專闡明病者之體質及病毒之所在,而創製應對之治劑也。

如是,則西醫之所謂對證療法,與中醫之隨證治之,似無分別,實似是而非。

 前者之對證療法,係以病者之自覺不定症狀為目的,而期其鎮靜,是中醫之所謂治標也,與中醫之隨證治之完全不同。

 中醫之治法,以自覺證與他覺證合為確固不動之症狀為目的,然後對之而處以治法,則對於證之本體,得稱原因療法,亦得稱特效。

經筋醫理探源(永康堂‧張老師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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