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氣府論篇》 第五十九①

  ①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全元起本》在第二卷。』

足太陽脈氣所發者,七十八穴①。兩眉頭各一②。入髮至項,三寸半傍五,相去三寸③。其浮氣在皮中者,凡五行,行五,五五二十五④。項中大筋兩傍各一⑤。風府兩傍各一⑥。

  ①兼氣浮薄相通者,言之當言九十三穴,非七十八穴也。正經脈會發者七十八穴,浮薄相通者一十五穴,則其數也。

  ②謂攢竹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③謂大杼、風門各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別本云:「入髮至頂三寸。」

  又注云:「寸同身寸也,諸寸同法。」與此注全別,此注謂大杼、風門各二穴,所在灸刺分壯與此氣穴同法,今氣穴篇中無風門穴,而注言與同法,此注之非可見,此非王氏之誤,誤在後人,詳此入髮至項三寸半傍五,相去三寸,蓋是說下文浮氣之在皮中五行,行五之穴,故王都不解釋,直雲寸為同身寸也,但以「頂」誤作「項」,剩半字耳,所以言入髮至頂者,自入髮穴至頂百會,凡三寸,自百會後至後頂,又三寸,故云:「入髮至頂三寸傍五者。」為兼四行傍數有五行也。相去三寸者,蓋謂自百會頂中數,左右前後各三寸有五行,行五共二十五穴也,後人誤認將頂為項,以為大杼、風門,此甚誤也,況大杼在第一椎下兩傍,風門又在第二椎下,上雲髮際非止三寸半也,其誤甚明。』

  ④浮氣,謂氣浮而通之,可以去熱者也。五行,謂頭上自髮際中同身寸之二寸後至頂之後者也。二十五者,其中行則、前頂、百會、後頂、強間,五督脈氣也。次俠傍兩行,則五處、承光、通天、絡卻、玉枕,各五,本經氣也。又次傍兩行,則臨泣、目窗、正營、承靈、腦空,各五,足少陽氣也。兩傍四行各五,則二十穴,中行五,則二十五也。其刺灸分壯與水熱穴同法。

  ⑤謂天柱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⑥謂風池二穴也,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風池足少陽陽維之會,非太陽之所發也。經言風府兩傍乃天柱穴之分位,此亦復明上項中大筋兩傍穴也,此注剩出風池二穴于九十三數外,更剩前大杼、風門及此風池六穴也。』

俠背以下至尻尾,二十一節,十五間各一①。

  ①十五間各一者,今《中誥孔穴圖經》所存者十三穴左右,共二十六,謂附分、魄戶、神堂、譆、鬲關、魂門、陽綱、意舍、胃倉、肓門、志室、胞肓、祑邊,十三也。

  附分,在第二椎下,附項內廉兩傍,各相去俠脊同身寸之三寸,足太陽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魄戶,在第三椎下兩傍,上直附分,足太陽脈氣所發,下十二穴并同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如附分法。

  神堂,在第五椎下兩傍,上直魄戶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灸同附分法。

  譆,在第六椎下兩傍,上直神堂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骨空論注云:「以手厭之,令病人呼譆之聲,則指下動矣。」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,灸如附分法。

  鬲關,在第七椎下兩傍,上直譆,正坐開肩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可灸五壯。』

  魄門,在第九椎下兩傍,上直鬲關,正坐取之,刺灸分壯如鬲關法。

  陽綱,在第十椎下兩傍,上直魂門,正坐取之,刺灸分壯如魂門法。

  意舍,在第十一椎下兩傍,上直陽綱,正坐取之,刺灸分壯如陽綱法。

  胃倉,在第十二椎下兩傍,上直意舍,刺灸分壯如意舍法。

  肓門在第十三椎下兩傍,上直胃倉,刺同胃倉,可灸三十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肓門灸三十壯與《甲乙經》同,水穴注作「灸三壯」。』

  志室,在第十四椎下兩傍,上直肓門,正坐取之,刺灸分壯如魄戶法。

  胞肓,在第十九椎下兩傍,上直志室,伏而取之,刺灸分壯如魄戶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志室胞肓灸如魄戶五壯,《甲乙經》作「三壯」,水穴注亦作「三壯」,熱穴法志室亦作「三壯」。

  秩邊,在第二十一椎下兩傍,上直胞肓,伏而取之,刺灸分壯如魄戶法。』

五藏之俞各五,六府之俞各六①。委中以下,至足小指傍各六俞也②。

  ①肺俞,在第三椎下兩傍,俠脊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心俞,在第五椎下兩傍,相去及如肺俞法,留七呼。

  肝俞,在第九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心俞法,留六呼。

  脾俞,在第十一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肝俞法,留七呼。

  腎俞,在第十四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脾俞法,留七呼。

  膽俞,在第十椎下兩傍,相去如肺俞法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。

  胃俞,在第十二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脾俞法,留七呼。

  三焦俞,在第十三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膽俞法。

  大腸俞,在第十六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肺俞法,留六呼。

  小腸俞,在第十八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心俞法,留六呼。

  膀胱俞,在第十九椎下兩傍,相去及刺如腎俞法,留六呼。

  五藏六府之俞,若灸者,并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或者疑經中各五各六,以各字為誤者,非也。所以言各者,謂左右各五各六,非謂每藏府而各五各六也。』

  ②謂委中、崑崙、京骨、束骨、通谷、至陰六穴也。左右言,之則十二俞也,其所在刺灸如氣穴法。經言脈氣所發者,七十八穴,今此所有兼止者,九十三穴,由此則大數差錯,傳寫有誤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王氏云兼亡者九十三穴,今兼大杼風門風池為九十九穴,以此王氏摠數計之,明知此三穴後之妄增。』

足少陽脈氣所發者,六十二穴,兩角上各二①。直目上髮際內,各五②。耳前角上各一③。耳前角下各一④。

  ①謂天衝、曲鬢,左右各二也。

  天衝,在耳上,如前同身寸之三分,足太陽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曲鬢,在耳上,入髮際曲陽陷者中,鼓頷有空,足太陽少陽二脈之會,刺灸分壯如天衝法。

  ②謂臨泣、目、正營、承靈、腦空左右是也。

  臨泣,在直目上入髮際同身寸之五分,足太陽少陽陽維三脈之會,留七呼。

  目,在臨泣後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正營,在自後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承靈,在正營後同身寸之一寸半。

  腦空,在承靈後同身寸之一寸半,俠枕骨後,枕骨上,并足少陽陽維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餘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并可灸五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腦空在枕骨後枕骨上,《甲乙經》作「玉枕骨下」。』

  ③謂頷厭二穴也,在曲角下顳顬之上上廉,手足少陽足陽明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,刺深令人耳無所聞。

  ④謂懸釐二穴也。在曲角上顳顬之下廉,手足少陽陽明四脈之交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後手少陽中雲角上,此云角下必有一誤。』

銳髮下各一①。客主人各一②。耳後陷中各一③。下關各一④。耳下牙車之後各一⑤。缺盆各一⑥。掖下三寸,脇下至胠八閒,各一⑦。

  ①謂和二穴也,在耳前銳髮下橫動脈,手足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云:「手足少陽手太陽之會。」』

  ②客主人,穴名也,在耳前上廉起骨開口有空,手足少陽足陽明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及氣穴注刺禁注并云:「手少陽足陽明之會。」與此異。』

  ③謂翳風二穴也,在耳後陷者中,按之引耳中,手足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④下關,穴名也,所在刺灸氣穴同法。

  ⑤謂頰車一穴也,刺灸分壯氣穴同法。

  ⑥缺盆,穴名也,在肩上橫骨陷者中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,太深令人逆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骨空注作「手陽明」。』

  ⑦掖下三寸,同身寸也。掖下,謂淵液、輒筋、天池。脇下至胠,則日月、章門、帶脈、五樞、維道、居九穴也,左右共十八穴也。

  淵液,在掖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少陽脈氣所發,舉臂得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禁不可灸。

  輒筋,在掖下同身寸之三寸,復前行同身寸之一寸搓脇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搓」作「著」,下同。』足少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天池,在乳後同身寸之二寸,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一寸」。』掖下三寸,搓脇直掖撅肋間,手心主足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七分」。』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日月,膽募也,在第三肋端,橫直心蔽骨傍各同身寸之二寸五分,上直兩乳,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云:「日月在期門下五分。」

  足太陰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章門,脾募也,在季肋端,足厥陰少陽二脈之會,側臥,屈上足,伸下足,舉臂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帶脈,在季肋下同身寸之一寸八分,足少陽帶脈二經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五樞,在帶脈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少陽帶脈二經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維道,在章門下同身寸之五寸三分,足少陽帶脈二經之會,刺灸分壯如章門法。

  居,在章門下同身寸之四寸三分,骼骨上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監骨陷者中。」』陽蹻足少陽二脈之會,刺灸分壯如維道法。

  所以謂之八間者,自掖下三寸至季肋凡八肋骨。

髀樞中傍各一①。膝以下至足小指次指各六俞②。

  ①謂環銚二穴也,刺灸分壯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氣穴論》云:「兩髀厭分中。」

  王注為環銚穴,又《甲乙經》注:「環銚在髀樞中。」今云髀樞中傍各一者,蓋謂此穴在髀樞中也。傍各一者,謂左右各一穴也,非謂環銚在髀樞中傍也。

  ②謂陽陵泉、陽輔、丘虛、臨泣、俠谿、竅陰六穴也,左右言之則十二俞也,其所在刺灸分壯氣穴同法。

足陽明脈氣所發者,六十八穴。額顱髮際傍各三①。面鼽骨空各一②。大迎之骨空各一③。人迎各一④。缺盆外骨空各一⑤。

  ①謂懸顱、陽白、頭維,左右共六穴也,正面髮際橫行數之。

  懸顱,在曲角上,顳顬之中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陽白,在眉上同身寸之一寸,直朣子,足陽明陰維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灸三壯。

  頭維,在額角髮際,俠本神兩傍,各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足少陽陽明二脈之交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禁不可灸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陽白足少陽陽維之會,今王氏注云:「足陽明陰維之會。」

  詳此在足陽明脈氣所發中,則足陽明近是,然陽明經不到此,又不與陰維會,疑王注非,《甲乙經》為得矣。』

  ②謂四白穴也,在目下同身寸之一寸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不可灸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刺入三分,灸七壯。』

  ③大迎,穴名也,在曲頷前同身寸之一寸三分,骨陷者中動脈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④人迎,穴名也,在頸俠結喉傍,大脈動應手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過深殺人,禁不可灸。

  ⑤謂天二穴也,在肩缺盆中,上伏骨之陬陷者中,手足少陽陽維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伏骨」作「毖骨」。』

膺中骨間各一①。俠鳩尾之外,當乳下三寸,俠胃脘各五②。

  ①謂膺窗等六穴也,

  膺在胸兩傍俠中行,各相去同身寸之四寸,巨骨下同身寸之四寸八分陷者中,足陽明脈氣所發,仰而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,此穴之上又有氣戶、庫房、屋翳,下又有乳中、乳根。

  氣戶,在巨骨下,下直膺窗,去膺窗上同身寸之四寸八分。

  庫房,在氣戶下同身寸之一寸六分。

  屋翳,在氣戶下同身寸之三寸二分,下即膺也。

  膺之下,即乳中也,乳中穴下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,則乳根穴也,并足陽明脈氣所發,仰而取之,乳中禁不可灸刺,灸刺之不幸,生蝕瘡,瘡中有清汁膿血者可治,瘡中有瘜肉若蝕瘡者死。餘五穴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灸五壯」。』

  ②謂不容、承滿、梁門、關門、太一五穴也,左右共一寸也,俠腹中行,兩傍相去各同身寸之四寸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云:「各二寸。」疑此注剩各字。

  不容,在第四肋端下至太一,各上下相去同身寸之一寸,并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不容刺入五分,此云并入八分,疑此注誤。』

俠齊廣三寸各三①。下齊二寸俠之各三②。

  ①廣,謂去齊橫廣也。廣三寸者,各如太一之遠近也。各三者,謂滑肉門、天樞、外陵也。

  滑肉門,在太一下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天樞,在滑肉門下同身寸之一寸,正當于齊。

  外陵,在天樞下同身寸之一寸,并足陽明脈氣所發,天樞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滑肉門、外陵各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并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天樞在齊傍各二寸,上曰滑肉門,下曰外陵,是三穴者去齊各二寸也,今此經注云廣三寸,素問《甲乙經》不同,然《甲乙經》分寸與諸書同,特此經為異也。』

  ②下齊二寸,則外陵下同身寸之一寸,大巨穴也。各三者,謂大巨、水道、歸來也。

  大巨,在外陵下同身寸之一寸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炙五壯。

  水道,在大巨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陽明脈氣所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寸半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歸來,在水道下同身寸之二寸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也。

氣街動脈各一①。伏菟上各一②。三里以下至足中指各八俞,分之所在穴空③。

  ①氣街,穴名也,在歸來下,鼠上,同身寸之一寸,脈動應手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此注與《甲乙經》同,刺熱注及熱穴注云:「氣街在腹臍下橫骨兩端鼠上。」

  《刺禁論》注:「在腹下俠齊兩傍相去四寸鼠僕上。」

  《骨空》注云:「在毛際兩傍鼠上。」諸注不同今備錄之。』

  ②謂髀關二穴也,在膝上伏菟後交分中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③謂三里、上廉、下廉、解谿、衝陽、陷穀、內庭、厲兌八穴也,左右言之則十六俞也。

  上廉,足陽明與大腸合。

  下廉,足陽明與小腸合也,其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所謂分之所在穴空者,足陽明脈自三里穴分而下行,其直者循過跗,入中指,出其端,則厲兌也,其支者與直俱行至足跗上,入中指次間,故云分之所在穴空也。之,往也,言分而各行,往指間穴空處也。

手太陽脈氣所發者,三十六穴。目內眥各一①。目外各一②。鼽骨下各一③。耳郭上各一④。耳中各一⑤。巨骨穴各一⑥。

  ①謂晴明二穴也,在目內眥,手足太陽足陽明陰蹻陽蹻五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,諸穴有云:「數脈會發而不于所會,刺脈,下言之者,出從其正者也。」

  ②謂瞳子二穴也,在目外去眥,同身寸之五分,手太陽手足少陽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③謂顴二穴也。鼽,頄也。頄,面顴也,在面頄骨下陷者中,手太陽少陽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。

  ④謂角孫二穴也,在耳上郭表之中間,上髮際之下,開口有空,手太陽手足少陽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手太陽」作「手陽明」。』

  ⑤謂聽宮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⑥巨骨,穴名也,在肩端上行兩骨間陷者中,手陽明蹻脈二經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半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五壯」。』

曲掖上骨穴各一①。柱骨上陷者各一②。肩解各一③。上天四寸各一④。肩解下三寸各一⑤。肘以下至手小指本各六俞⑥。

  ①謂臑俞二穴也,在肩臑後,大骨下,脾上廉陷者中,手太陽陽維蹻脈三經之會,舉臂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手足太陽」。』

  ②謂肩井二穴也,在肩上陷解中,缺盆上,大骨前,手足少陽陽維三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③謂天、竅陰四穴也。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④謂秉風二穴也。在肩上小後,舉臂有空,手太陽陽明手足少陽四脈之會,舉臂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灸五壯。』

  ⑤謂天宗二穴也,在秉風後,大骨下陷者中,手太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⑥六俞所起于指端,經言至小指本,則以端為本,言上之本也。下文陽明少陽同也,六俞,謂小海、陽穀、腕骨、後谿、前穀、少澤六穴也,左右言之,則十二俞也,其所在刺灸分壯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後此手太陽陽明少陽三經,各言至手某指本,王注以端為本者,非也。詳手三陽之井穴盡出手某指之端,爪甲下際,此言本者是遂指爪甲之本也,安得以端為本哉。』

手陽明脈氣所發者,二十二穴。鼻空外廉項上各二①。大迎骨空各一②。柱骨之會各一③。之會各一④。肘以下至手大指次指本,各六俞⑤。

  ①謂迎香、扶突各二穴也。

  迎香,在鼻下孔傍,手足陽明二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。

  扶突,在曲頰下同身寸之一寸,人迎後,手陽明脈氣所發,仰而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②大迎,穴名也,在曲頷前同身寸之一寸三分骨陷者中動脈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大迎穴已見前足陽明經中,今又見于此,王氏不注,所以當如顴穴兩出之義。』

  ③謂天鼎二穴也,在頸缺盆上,直扶突氣舍後,同身寸之半,手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一寸半」。』

  ④謂肩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氣穴注中無,刺熱注水熱穴注骨空論注中有之。』

  ⑤謂三里、陽谿、合谷、三間、二間、商陽六穴也,左右言之,則十二俞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氣穴論》注有曲池,而無三里。曲池,手陽明之合也,此誤出三里而遺曲池也。』

手少陽脈氣所發者,三十二穴,齀骨下各一①。眉後各一②。角上各一③。下完骨後各一④。項中足太陽之前各一⑤。俠扶突各一⑥。肩貞各一⑦。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⑧。肘以下至手小指次指本,各六俞⑨。

  ①謂顴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手太陽脈同法,此穴中手少陽太陽脈氣俱會于中,等無優劣,故重說于此,下有者同。

  ②謂絲竹空二穴也,在眉後陷者中,手少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六呼,不可灸,灸之不幸使人目小及盲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手少陽」作「足少陽」,留「六呼」作「三呼」。』

  ③謂懸釐二穴也,此與足少陽脈中同,以是二脈之會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足少陽脈中言角下,此云角上,疑此誤。』

  ④謂天牖二穴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  ⑤謂風池二穴也,在耳後陷者中,按之引于耳中,手足少陽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在顳顬後髮際,足少陽陽維之會,刺可入三分。』

  ⑥謂天二穴也,在曲頰下扶突後,動脈應手陷者中,手太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⑦肩貞,穴名也,在肩曲胛下兩骨解間,肩後陷者中,手太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⑧謂肩、臑會、消濼各二穴也,其穴各在肉分間也。

  肩,在肩端臑上,斜舉臂取之,手少陽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臑會,在臂前廉去肩端同身寸之三寸,手陽明少陽二絡氣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炙者,可灸五壯。

  消濼,在肩下臂外關,掖斜肘分下行間,手少陽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⑨謂天井、支溝、陽池、中渚、液門、關衝六穴也,左右言之則十二俞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氣穴同法。

督脈氣所發者,二十八穴①。項中央二②。髮際後中八③。面中三④。

  ①今少一穴,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會陽二穴為二十九穴,乃剩一穴非少也,「少」當作「剩」。』

  ②是謂風府、門二穴也,悉在項中,餘一穴今亡。風府,在項上入髮際同身寸之一寸,大筋內宛宛中,督脈陽維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三呼,不可妄灸,灸之不幸令人門,在項髮際宛宛中,去風府同身寸之一寸,督脈陽維二經之會,仰頭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禁不可灸,灸之令人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王氏云:「風府、門悉在項中,餘一穴今亡者。」非謂此二十八穴中亡其一穴也,王氏蓋見《氣穴論》大椎上兩傍各一穴,亦在項之穴也今亡,故云:「餘一穴今亡也。」』

  ③謂神庭、上星、、前頂、百會、後頂、強間、腦戶八穴也,其正髮際之中也。

  神庭,在髮際直鼻,督脈足太陽陽明脈三經之會,禁不可刺,若刺之令人巔疾,目失睛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上星,在顱上直鼻中央,入髮際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,容豆。

  ,在上星後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。

  前頂,在後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骨間陷者中。

  百會,在前頂後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頂中央旋毛中陷,容指,督脈足太陽之交會。

  後頂,在百會後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

  強間,在後頂後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

  腦戶,在強間後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督脈足太陽之會,不可灸,此八者并督脈氣所發也。

  上星、百會、強間、腦戶,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上星留六呼,腦戶留三呼,餘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腦戶不可灸」,骨空論注云:「不可妄灸。」』

  ④謂素、水溝、齗交三穴也。

  素,在鼻柱上端,督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。

  水溝,在鼻柱下人中,直脣取之,督脈手陽明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齗交,在脣內齒上齗縫,督脈任脈二經之會,可逆刺之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此三者正居面左右之中也。

大椎以下至尻尾及傍,十五穴①。至下,凡二十一節,脊椎法也②。

  ①脊椎之間,有大椎、陶道、身柱、神道、靈臺、至陽、筋縮、中樞、脊中、懸樞、命門、陽關、腰俞、長強、會陽十五俞也。

  大椎,在第一椎上陷者中,三陽督脈之會。

  陶道,在頂大椎節下閒,督脈足太陽之會,俛而取之。

  身柱,在第三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神道,在第五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靈臺,在第六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至陽,在第七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筋縮,在第九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中樞,在第十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。

  脊中,在第十一椎節下閒,俛而取之,禁不可灸,令人僂。

  懸樞,在第十三椎節下閒,伏而取之。

  命門,在第十四椎節下閒,伏而取之。

  陽關,在第十六椎節下閒,坐而取之。

  腰俞,在第二十一椎節下閒。

  長強,在脊端,督脈別絡少陰二脈所結。

  會陽穴,在陰尾骨兩傍。

  凡此十五者,并督脈氣所發,腰俞、長強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二寸」,水穴論注作「二分」,腰俞穴《繆刺論》注作「二寸」,熱穴注作「二寸」,刺熱注作「二分」,諸注不同,雖《甲乙經》作「二寸」疑太深,與其失之深,不若失之淺,宜從二分之說,留七呼。』懸樞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會陽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餘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陶道、神道各留五呼,陶道、身柱、神道、筋縮,可灸五壯,大椎可九壯,餘并可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無「靈臺、中樞、陽關」三穴。』

  ②通項骨三節,即二十四節。

任脈之氣所發者,二十八穴①。喉中央二②。膺中骨陷中各一③。鳩尾下三寸,胃脘五寸,胃脘以下至橫骨六寸半一④。

  ①今少一穴。

  ②謂廉泉、天突二穴也。

  廉泉,在頷下結喉上,舌本下,陰維任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天突,在頸結喉下,同身寸之四寸,中央宛宛中,陰維任脈之會,低鍼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③謂旋璣、華蓋、紫宮、玉堂、膻中、中庭六穴也。

  旋璣,在天突下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華蓋,在旋璣下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紫宮,玉堂、膻中、中庭,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,并任脈氣所發,仰而取之,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④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「一」字疑誤。』

腹脈法也①。下陰別一②。目下各一③。下脣一④。齗交一⑤。

  ①鳩尾,心前穴名也,其正當心蔽骨之端,言其骨垂下如鳩鳥尾形,故以為名也。鳩尾下有鳩尾、巨闕、上脘、中脘、建里、下脘、水分、齊中、陰交、脖、丹田、關元、中極、曲骨,十四俞也。

  鳩尾在臆(臆,胸肉也)前蔽骨下,同身寸之五分,任脈之別,不可灸刺,人無蔽骨者,從歧骨際下行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云:「一寸半為鳩尾處也,下次巨闕、上脘、中脘、建里、下脘、水分,遞相雲同身寸之一寸。」

  上脘,則足陽明手太陽之會。

  中脘,則手太陽少陽足陽明三脈所生也。

  齊中,禁不可刺,若刺之使人齊中惡瘍潰,矢出者死不治。

  陰交,在齊下同身寸之一寸,任脈陰衝之會。

  脖,在齊下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丹田,三焦募也,在齊下同身寸之二寸。

  關元,小腸募也,在齊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三陰任脈之會也。

  中極,在關元下一寸,足三陰之會也。

  曲骨,在橫骨上,中極下,同身寸之一寸,足厥陰之會。

  凡此十四者,并任脈氣所發,建里、丹田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五分,十呼。」』上脘、陰交,并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。

  下脘、水分,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。

  中脘、脖,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二分。

  曲骨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半,留七呼。餘并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二分,若灸者,關元、中脘各可灸七壯。

  齊中、中極、曲骨各三壯。餘并可五壯,自鳩尾下至陰間,并任脈主之,腹脈法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據此注云:「餘并刺入一寸一分。」關元在中與《甲乙經》及氣穴骨空注刺入二寸不同,當從《甲乙經》之寸數。』

  ②謂會陰一穴也,自曲骨下至陰,陰之下兩陰之間,則此穴也,是任脈別絡俠督脈者,衝脈之會,故曰下陰別一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七呼」作「留三呼」。』

  ③謂承泣二穴也,在目下同身寸之七分,上直瞳子,陽蹻任脈足陽明三經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不可灸。

  ④謂承漿穴也,在頤前下脣之下,足陽明脈任脈之會,開口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「留六呼」。』

  ⑤齗交,穴名也,所在刺灸分壯與脈同法。

衝脈氣所發者,二十二穴,俠鳩尾外各半寸,至齊寸一①。俠齊下傍各五分,至橫骨寸一,腹脈法也②。足少陰舌下,厥陰毛中急脈,各一③。手少陰各一④。陰陽蹻各一⑤。手足諸魚際脈氣所發者,凡三百六十五穴也⑥。

  ①謂幽門、通谷、陰都、石關、商曲、腎俞六穴,左右則十二穴也。

  幽門俠巨關兩傍,相去各同身寸之半寸陷者中,下五穴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,并衝脈足少陰二經之會,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此云:「各刺入一寸。」按《甲乙經》云:「幽門、通谷刺入五分。」』

  ②謂中注、髓府、胞門、陰關、下極五穴,左右則十穴也。

  中注,在肓俞下同身寸之五分,上直幽門下四穴,各相去同身寸之一寸,并衝脈足少陰二經之會,各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

  ③足少陰舌下二穴,在人迎前陷中動脈前,是日月本,左右二也,足少陰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。

  急脈,在陰髦中,陰上兩傍相去同身寸之二寸半,按之隱指堅然,甚按則痛引上下也,其左者,中寒則上引少腹,下引陰丸,善為痛,為少腹急,中寒,此兩脈皆厥陰之大絡,通行其中,故曰厥陰急脈,即睪之系也,可灸而不可刺,病疝少腹痛即可灸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舌下毛中之穴,《甲乙經》無。』

  ④謂手少陰郄穴也,在腕後同身寸之半寸,手少陰郄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壯,左右二也。

  ⑤陰蹻,一謂交信穴也。

  交信,在足內踝上同身寸之二寸,少陰前太陰後筋骨間,陰蹻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。

  陽蹻,一謂附陽穴也。

  附陽,在足外踝上同身寸之三寸,太陽前少陽後筋骨間,謹取之,陽蹻之郄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壯,左右四也。

  ⑥經之所存者,多凡一十九穴,此所謂氣府也,然散穴俞諸經脈部分皆有之,故經或不言,而《甲乙經》經脈流注多少不同者,以此。

經筋醫理探源(永康堂‧張老師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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