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傷寒論》卷 第二

傷寒例 第三

四時八節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决病法

立春正月節斗指艮 雨水正月中指寅

驚蟄二月節指甲 春分二月中指卯

清明三月節指乙 穀雨三月中指辰

立夏四月節指巽 小滿四月中指巳

芒種五月節指丙 夏至五月中指午

小暑六月節指丁 大暑六月中指未

立秋七月節指坤 處暑七月中指申

白露八月節指庚 秋分八月中指酉

寒露九月節指辛 霜降九月中指戌

立冬十月節指乾 小雪十月中指亥

大雪十一月節指壬 冬至十一月中指子

小寒十二月節指癸 大寒十二月中指丑

《陰陽大論》云:春氣溫和,夏氣暑熱,秋氣清凉,冬氣冰列,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。冬時嚴寒,萬類深藏,君子固密,則不傷于寒,觸冒之者,乃名傷寒耳。

其傷于四時之氣,皆能為病,以傷寒為毒者,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。中而即病者,名曰傷寒。不即病者,寒毒藏于肌膚,至春變為溫病,至夏變為暑病。暑病者,熱極重于溫也。是以辛苦之人,春夏多溫熱病者,皆由冬時觸寒所致,非時行之氣也。凡時行者,春時應暖而反大寒,夏時應熱而反大凉,秋時應凉而反大熱,冬時應寒而反大溫,此非其時而有其氣,是以一歲之中,長幼之病多相似者,此則時行之氣也。

夫欲候知四時正氣為病,及時行疫氣之法,皆當按斗曆占之。

九月霜降節後宜漸寒,向冬大寒,至正月雨水節後宜解也。所以謂之雨水者,以冰雪解而為雨水故也。

至驚蟄二月節後,氣漸和暖,向夏大熱,至秋便凉。

從霜降以後,至春分以前,凡有觸冒霜露,體中寒即病者,謂之傷寒也。

九月十月,寒氣尚微,為病則輕。

十一月十二月,寒冽已嚴,為病則重。

正月二月,寒漸將解,為病亦輕。

此以冬時不調,適有傷寒之人,即為病也。

其冬有非節之暖者,名為冬溫。

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,冬溫複有先後,更相重沓,亦有輕重,為治不同,證如後章。

從立春節後,其中無暴大十五日得一氣,于四時之中,一時有六氣,四六名為二十四氣。然氣候亦有應至仍不至,或有未應至而至者,或有至而太過者,皆成病氣也。但天地動靜,陰陽鼓擊者,各正一氣耳。

是以彼春之暖,為夏之暑,彼秋之忿,為冬之怒。

是故冬至之後,一陽爻升,一陰爻降也;夏至之後,一陽氣下,一陰氣上也。

斯則冬夏二至,陰陽合也;春秋二分,陰陽離也。陰陽交易,人變病焉。

此君子春夏養陽,秋冬養陰,順天地之剛柔也。小人觸冒,必嬰暴疹。

須知毒烈之氣,留在何經,而發何病,詳而取之。

是以春傷于風,夏必飧泄;夏傷于暑,秋必病瘧;秋傷于濕,冬必咳嗽;冬傷傷寒之病,逐日淺深,以施方治。

今世人傷寒,或始不早治,或治不對病,或日數久淹,困乃告醫,醫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,則不中病,皆宜臨時消息制方,無不效也。

今搜采仲景舊論,錄其證候,診脈聲色,對病真方有神驗者,擬防世急也。

又土地溫凉,高下不同;物性剛柔,飡居亦異

。是故黃帝興四方之問,岐伯舉四治之能,以訓後賢,開其未悟者。臨病之工,宜須兩審也。

凡傷于寒,則為病熱,熱雖甚不死。若兩感于寒而病者,必死。

尺寸俱浮者,太陽受病也,當一二日發。

以其脈上連風府,故頭項痛,腰脊強。

尺寸俱長者,陽明受病也,當二三日發,以其脈夾鼻絡于目,故身熱目痛鼻乾,不得臥。

尺寸俱弦者,少陽受病也,當三四日發。

以其脈循脅絡于耳,故胸脅痛而耳聾。

此三經皆受病,未入于府者,可汗而已。

尺寸俱沉細者,太陰受病也,當四五日發。

以其脈布胃中,絡于嗌,故腹滿而嗌乾。

尺寸俱沉者,少陰受病也,當五六日發。

以其脈貫腎絡于肺,系舌本,故口燥舌乾而渴。尺寸俱微緩者,厥陰受病也,當六七日發。

以其脈循陰其不兩感于寒,更不傳經,不加異氣者,至七日太陽病衰,頭痛少愈也。八日陽明病衰,身熱少歇也。

九日少陽病衰,耳聾微聞也。

十日太陰病衰,腹減如故,則思飲食。

十一日少陰病衰,渴止舌乾,已而嚏也。

十二日厥陰病衰,囊縱,少腹微下,大氣皆去,病人精神爽慧也。

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,寸尺陷者,大危。

若更感異氣,變為他病者,當依後壞病證而治之。

若脈陰陽俱盛,重感于寒者,變成溫瘧。

陽脈浮滑,陰脈濡弱者,更遇于風,變為風溫。

陽脈洪數,陰脈實大者,更遇溫熱,變為溫毒,溫毒為病最重也。

陽脈濡弱,陰脈弦緊者,更遇溫氣,變為溫疫。以此冬傷于寒,發為溫病;脈之變證,方治如說。

凡人有疾,不時即治,隱忍冀瘥,以成痼疾,小兒女子,益以滋甚。

時氣不和,便當早言,尋其邪由,及在腠理,以時治之,罕有不愈者。

患人忍之,數日乃說,邪氣入臟,則難可制。此為家有患,備慮之要。

凡作湯藥,不可避晨夜,覺病須臾,即宜便治,不等早晚,則易愈矣!

如或瘥遲,病即傳變,雖欲除治,必難為力。

服藥不如方法,縱意違師,不須治之。

凡傷寒之病,多從風寒得之,始表中風寒,入裏則不消矣!

未有溫覆而當不消散者,不在證治。擬欲攻之,猶當先解表,乃可下之

。若表已解,而內不消,非大滿,猶生寒熱,則病不除。

若表已解,而內不消,大滿大實堅有燥屎,自可除下之,雖四五日,不能為禍也。若不宜下,而便攻之,內虛熱入,協熱遂利,煩躁諸變,不可勝數,輕者困篤,重者必死矣!

夫陽盛陰虛,汗之則死,下之則愈;陽虛陰盛,汗之則愈,下之則死。

夫如是,則神丹安可以誤發,甘遂何可以妄攻,虛盛之治,相背千里,吉凶之機,應若影響,豈容易哉!

况桂枝下咽,陽盛即斃;承氣入胃,陰盛以亡。死生之要,在乎須臾,視身之盡,不暇計日。

此陰陽虛實之交錯,其候至微,發汗吐下之相反,其禍至速。

而醫術淺狹,懜然不知病源,為治乃誤,使病者殞沒,自謂其分;至令冤魂塞于冥路,死尸盈于曠野,仁者鑒此,豈不痛歟!

凡兩感病俱作,治有先後,發表攻裏,本自不同。而執迷用意者,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飲之,且解其表,又除其裏;言巧似是,其理實違。夫智者之舉措也,常審以慎;愚者之動作也,必果而速。安危之變,豈可詭哉!世上之士,但務彼翕習之榮,而莫見此傾危之敗;唯明者居然能護其本,近取諸身,夫何遠之有焉!

凡發汗溫暖湯藥,其方雖言日三服,若病劇不解,當促其間,可半日中盡三服。

若與病相阻,即便有所覺,病重者,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。

如服一劑,病證猶在,故當複作本湯服之。

至有不肯汗出,服三劑乃解。若汗不出者,死病也。

凡得時氣病,至五六日,而渴欲飲水,飲不能多,不當與也。何者?

以腹中熱尚少,不能消之,便更與人作病也。至七八日,大渴欲飲水者,猶當依證而與之。

與之常令不足,勿極意也,言能飲一斗,與五升。

若飲而腹滿,小便不利,若喘若噦,不可與之也。忽然大汗出,是為自愈也。

凡得病,反能飲水,此為欲愈之病。

其不曉病者,但聞病飲水自愈,小渴者乃強與飲之,因成其禍,不可複數也。

凡得病,厥脈動數,服湯藥更遲,脈浮大減小,初躁後靜,此皆愈證也。

凡治溫病,可刺五十九穴。又身之穴三百六十有五,其三十穴灸之有害,七十九穴刺之為灾,並中髓也。

脈四損,三日死。平人四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四損。脈五損,一日死。平人五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五損。脈六損,一時死。平人六息,病人脈一至,名曰六損。

脈盛身寒,得之傷寒;脈虛身熱,得之傷暑。脈陰陽俱盛,大汗出不解者死;脈陰陽俱虛,熱不止者死。脈至乍數乍疏者死;脈至如轉索,其日死。

譫言妄語,身微熱,脈浮大,手足溫者生;逆冷,脈沉細者,不過一日死矣!此以前是傷寒熱病證候也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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