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○、針灸死

 【原文】:須勾醫人驗針灸處,是與不是穴道;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針灸殺,亦可科醫不應為罪。

 【譯文】: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,雖然是無意致殺,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,也可以科處醫生以「不應為罪」。

 

A25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經筋代名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