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、驗他物及手足傷死

 【原文】:律云見血為傷。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

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

 鬥訟諸齧人者,根據他物法。

 元符敕申明《刑統》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
 或額、肘、膝拶,頭撞致死,並作他物傷痕。

 諸他物是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刀背、木杆、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類。

 【譯文】:律上說:見血為傷,除了手腳打踢的而外其餘都為他物傷,就是兵器不用鋒刃的也是。

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,手足打的傷十天,他物打的傷二十天。

 鬥訟敕:凡咬人的,依照「他物法」處理。

 元符敕申明刑統:用靴鞋踢人的,由官吏檢驗確定,如果靴鞋堅硬,就按「他物」處理,如果不堅硬,就難作「他物」看待。

 或額、肘、膝抵壓、頭撞致死的,並作「他物」傷痕。

 諸他物是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刀背、木杆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類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被打死者,其屍口眼開,髮髻亂,衣服不齊整,兩手不拳,或有溺汙內衣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被打死的,其屍口眼開,髮髻亂,衣服不齊整,兩手不拳,有的有便溺沾汙內衣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在辜限外死,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,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在責任擔保期限之外死的,要驗傷的部位是不是在頭部,及因破傷風感染,以致身死的。

 

 【原文】: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,須在頭面上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傍、臍腹間、大小便二處,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。手足折損亦可死,其痕周匝有血蔭,方是生前打損。

 【譯文】:應驗他物和手足毆傷,傷痕必須是在頭臉上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旁、臍腹間、大小便二處的,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處。手足折損的也可以死,其傷痕周圍有血蔭的,才是生前打損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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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【原文】:諸用他物及頭額、拳手、腳足、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腫,次重者紫赤微腫,又其次紫赤色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損者,其色微青。

 凡他物打著,其痕即斜長或橫長;如拳手打著,即方圓;如腳足踢,比如拳手(寸)〔手〕分寸較大。(凡傷痕大小定作(掌)〔拳〕足他物,當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)凡打著兩日身死,分寸稍大,毒瓦斯蓄積向裏,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;若是打著當下體死,則分寸深重,毒瓦斯紫黑,即時向裏,可以當下體死。

 【譯文】:凡是用他物和頭、拳、腳等堅硬之物撞打的,傷痕顏色最重的紫黯微腫,次重的紫赤微腫,又其次的紫赤色,再其次的青色,那種出了責任擔保期限以外的傷痕,其顏色微青。

 凡是他物打的,其傷痕即斜長或橫長,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圓,如果是腳踢的,則比拳打的分寸較大。(凡傷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,應當以上項各物比定,才可談分寸。)凡打著兩天身死的,則傷痕分寸較大,毒氣蓄積向裏,可約得一兩天後身死;如果是打著當下身死的,則分寸深重,毒氣紫黑,即時向裏,可以當下身死。

 

 【原文】: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。雖著,無破處,其痕方圓;雖破,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傷,皮雖傷而血不出者,其傷痕處有紫赤暈。

 【譯文】: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。雖磕著,沒有破處,其傷痕方圓,雖磕破也不至於深。那種被他物和手足所傷,皮雖受傷而血不出的,其傷痕處有紫赤暈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行兇人若用棒杖等行打,則多先在實處。其被傷人或經一、兩時辰,或一、兩日,或三、五日,以至七、八日,十餘日身死。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,便致身死者,更看痕跡輕重。若是先驅被傷人頭髻,然後散拳踢打,則多在虛怯要害處,或一拳一腳便致命。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,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,防日後問難。

 【譯文】:凡行兇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,則傷處多在實在的地方,其被傷的人,或經過一兩個時辰,或經過一兩天、三五天以至七八天、十多天身死。又有用堅硬的他物打,立即便致身死的,更要看驗傷痕情況輕重。如果是先揪住被傷人的頭髻,然後散拳踢打的,則傷處多在虛弱要害的地方,或一拳一腳便致命。如果是因為腳踢著要害地方致命的,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,防備日後質問非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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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捽: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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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【原文】:凡他物傷,若在頭腦者,其皮不破,即須骨肉損也。若在其他虛處,即臨時看驗。若是屍首左邊損,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;若是右邊損,即損處在近後,若在右前,即非也;若在後,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。貴在審之無失。

 【譯文】:凡他物傷,如果是在頭腦部位的,其皮不破,即要骨肉傷損。如果是在其他虛弱地方,即臨時看驗。如果是屍首左邊傷損,即是行兇人用右手拿東西所打,這是因為手順的原故。如果是右邊傷損,即損處在近後,如在右前,即不是。如果是在後面,便又要考慮到是兇手從身後用他物所打。貴在審察無誤。

 

 【原文】:看其痕大小,量見分寸。又看幾處皆可致命,只指一重害處,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
 【譯文】:要看傷痕大小,量出分寸,又要看幾處皆可致命,只指定一處重害地方,作為虛弱要害致命身死之處。

 

 【原文】:打傷處皮膜相離,以手按之即響,以熱醋罨(罨)〔之〕則有痕。

 【譯文】:打傷地方皮膜相剝離的,用手按之即作響,用熱醋罨敷之便有傷痕出現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被打傷殺死人,須定最是要害處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腳手,限內或限外死時,要詳打傷分寸闊狹,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面顏歲數,臨時聲說。

 【譯文】:凡被打傷致死的人,必須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。如果是打折了腳手,在責任擔保期限內或限外死去時,要仔細考察研究打傷的分寸闊狹後,定驗是將養不好,致命身死。面貌年歲等,也要臨時加以說明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驗他物及拳、踢痕,細認斜長、方圓,皮有微損。未洗屍前,用水灑濕,先將蔥白搗爛塗,後以醋糟,候一時,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
 【譯文】:凡驗他物及拳打腳踢的傷,要仔細辨驗傷痕是斜長方圓,表皮有否微損。如果傷痕不見,在未洗屍前,用水灑濕,先將蔥白搗爛塗上,然後再用醋糟罨敷,經過一個時辰除去,以水洗屍,傷痕即現出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將櫸木皮罨成痕,假作他物痕,其痕內爛損黑色,四圍青色,聚成一片而無虛腫,捺不堅硬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用櫸樹罨敷成痕,假作為他物傷痕的,則其痕內爛損黑色,四圍青色,聚作一片,而沒有虛腫現象,用手按捺也不堅硬。

 

 【原文】:又有假作打死,將青竹篦火燒烙之,卻只有焦黑痕,又淺而光平。更不堅硬。

 【譯文】:又有假作打死的,在屍上用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,但只有焦黑痕,又淺而光平,更不堅硬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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