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一、溺死

 【原文】:若生前溺水屍首,男僕臥,女仰臥。頭面仰,兩手、兩腳俱向前。口合、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。腹肚脹,拍著響。(落水則手開,眼微開,肚皮微脹。投水則手握,眼合,腹內急脹)兩腳底皺白,不脹。頭髻緊。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。口鼻內有水沫,及有些小淡色血污,或有擦損處,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。(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,氣脈往來,搐水入腸,故兩手自然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脹也)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屍首,男僕臥,女仰臥,頭面後仰,兩手兩腳俱向前,口合,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,肚腹鼓脹,拍著發響,(落水的則手開,眼微開,肚皮微脹。投水的則手握,眼合,腹內急脹。)兩腳底皺白不脹,髮髻緊,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,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,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,或有搕擦損處。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。(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,由於呼吸關係,便要吸水入肚,所以死者兩手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肚子裏有水脹。)

 

 【原文】:若檢覆遲,即屍首經風日吹曬,遍身上皮起,或生白皰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檢驗覆驗遲了,就會因屍首經受風日吹曬,遍身上皮起,或生白皰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身上無痕,面色赤,此是被人倒提水悶死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屍首身上無痕,面色發赤,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屍面色微赤,口鼻內有泥水沫,肚內有水,腹肚微脹,真是淹水身死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屍首面色微赤,口鼻內有泥水沫,肚內有水,肚腹微脹的,是真的淹水身死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因病患溺死,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,身上別無它故。

 【譯文】:如因病患溺死,則不論水的深淺,可以致死,身上別無其他情況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疾病身死,被人拋掉在水內,即口鼻無水沫,肚內無水,不脹,面色微黃,肌肉微瘦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疾病身死,被人拋擲在水裏的,就口鼻沒有水沫,肚內沒有水,不鼓脹,面色微黃,肌肉微瘦。

 

 【原文】: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,其屍口眼開,兩手微握,身上衣裳並口、鼻、耳、髮際並有青泥汙者,須脫下衣裳,用水淋洗,酒噴其屍;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,肚皮微脹,指甲有泥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裏身死的,其屍口眼開,兩手微握。身上衣裳並口、鼻、耳、髮際同有青泥汙的,要脫下衣裳,用水淋洗,以酒噴屍,被泥水淹浸的地方,即肉色微白,肚皮微脹,指甲中有泥。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若被人毆打殺死,推在水內,入深則脹,淺則不甚脹。其屍肉色帶黃不白,口眼開、兩手散,頭髮寬慢。肚皮不脹,口、眼、耳、鼻無水瀝流出,指爪罅縫並無沙泥,兩手不拳縮,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。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,其痕黑色,屍有微瘦。臨時看驗,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,錄其痕跡,雖是投水,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。

 【譯文】: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後,推在水裏的,入水深的則脹,淺的則不大脹,其屍肉色帶黃不白,口眼開,兩手散,頭發散慢,肚皮不脹,口、眼、耳、鼻沒有水瀝流出,指爪罅縫沒有沙泥,兩手不拳縮,兩腳底不皺白,但虛脹。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,其痕黑色,屍首有的微瘦。臨時看驗,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,便把痕跡記錄下來,雖是投水,也應該押送所有關係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。

 

 【原文】:諸自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失腳落井,屍首大同小異。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,指甲、毛髮有沙泥,腹脹,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,別無他故,只作落井身死,即投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所謂落井,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、眼微開,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;自投井則眼合、手握,身間無物。

 大凡有故入井,須腳直下;若頭在下,恐被人趕逼,或它人推送入井。若是失腳,須看失腳處土痕。

 【譯文】:凡自投井,被人推入井,自失腳落井的屍首,大同小異,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,指甲、毛髮中有沙泥,肚子脹。使屍體側覆臥,便口內水出。如果別無他故,就只定作落井身死,這樣,投井、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。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,只在於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,便手開眼微開,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;自投井的,便眼合手握,身上沒有錢物。

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,須腳直下,如果頭在下,恐怕是被入趕逼,或他人推送入井的。如果是失腳的,要看失腳處的土痕。

 

 【原文】: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,若水稍深闊,則無磕擦沙泥等事;若水淺狹,亦與投井、落井無異。大抵水深三、四尺,皆能淹殺人;驗之果無它故,只作落水身死。則自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,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。不過立限捉賊,切勿恤一捕限,而貽罔測之憂。

 【譯文】: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的,如果水稍深闊,便沒有磕擦、沙泥等現象;如果水淺狹,也和投井、落井相同。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,都能淹死人,驗了確實沒有其他原因,就只定作落水身死,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裏面了。如果屍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,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,放在水中弄死,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,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,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後患。

 

 【原文】:諸溺河池,(行運者謂之河,不行運者謂之池)檢驗之時,先問原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?見時便只在今處?或自漂流而來?若是漂流而來,即問是東西南北?又如何流到此便住?如何申官?如稱見其人落水,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?若曾救應,其人未出水時已死,或救應上岸才死?或即申官,或經幾時申官?

 【譯文】:凡溺於河池 (通行航運的叫做河,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)、的,檢驗時候,先訊問原報案人,早晚看到屍體在水裏的?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,或是從其他地方漂流而來的?如果是漂流而來,即問是東、西、南、北方向?又怎樣流到這裏便停住的?怎樣來報官的?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,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?如果曾經救應過,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,還是救應上岸後才死的?是看到後立即報官,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?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間,難以打量四至,只看屍所浮在何處。如未浮,打撈方出,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。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,須量見淺深丈尺,坎阱則量四至。江河、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,並池塘、坎阱系何人所管?地名何處?

 【譯文】:如果在江、河、陂、潭、池塘裏面,難以打量四至的,只看屍首浮起在什麼地方,如果屍未浮起打撈才出的,說明在什麼地方打撈見屍。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,要量出淺深尺寸,坎穽則量明四至。江、河、陂、潭屍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,以及池塘坎穽,為什麼人所管?地名何處?

 

 【原文】:諸溺井之人,檢驗之時,亦先問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初見有人時,其人死未;

既知未死?因何不與救應?其屍未浮,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若是屋下之井,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?卻如何知在井內?凡井內有人,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,以此為驗。

量井之四至,系何人地上?其地名甚處?若溺屍在底,則不必量,但約深若干丈尺,方屍出。

屍在井內滿脹,則浮出尺余,水淺則不出。若出,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,先量尺寸;不出,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,亦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。

 【譯文】:凡溺井的人,檢驗時候,也先問原報案人,怎樣知道井裏有人的?初見有人時,其人死了沒有?既知沒有死,為什麼不給以救應?死者的屍體沒有浮起,怎樣知道井裏有人的?如果是屋下之井,即問身死人自從什麼時候不見的?卻又怎樣知道在井裏?凡井內有人,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,以此為驗。

 量井的四至,是在什麼人的地上?其地名甚處?如果溺屍在井底,就不必量四至,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,才撈屍出。

 屍體在井內,滿脹則浮出尺餘,水淺則不出。如果浮出,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,先量尺寸。不浮出,也要用丈竿量到屍體近邊的尺寸,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。

 

 【原文】:檢溺死之屍,水浸多日,屍首脹,難以顯見致死之因,宜申說頭髮脫落、頭目脹、唇口番張,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、褪皮。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,死後水浸,經隔日數,致有此。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,又定奪年顏、形狀不得。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,腹脹。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,其水浸更多日,無憑檢驗,即不用申說致命因根據。

 【譯文】:檢驗溺死之屍,由於水浸多日,屍體膨脹,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,應當詳細說明屍體頭髮脫落,頭臉膨脹,口唇翻張,頭臉連同周身上下皮肉,並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。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,死後水浸,經隔多日,以致這樣。現在沒有憑據檢驗屍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,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,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,腹脹。驗得前件屍者,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。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,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。

 

 【原文】:初春雪寒,經數日方浮,與春、夏、秋、末不侔。

 【譯文】:初春雪寒,屍體經過數天才浮,和春夏秋末不相同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溺死之人,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,未落水先已曾被打,在身有傷;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,或投井身死,於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,定作被打複溺水身死。

 【譯文】:凡溺死的人,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,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,本身有傷,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,在驗屍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,定作被打後又溺水身死的。

 

 【原文】: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,驗屍時面目頭額,有利刃痕,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,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,以致傷著。人初入井時,氣尚未絕,其痕依舊帶血,若驗作生前刃傷,豈不利害。

 【譯文】:投井死的人,如果不曾和人爭鬥過,而驗屍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,又依舊帶血,好象生前傷痕的,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,以致傷著了。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,傷著了,其傷痕依舊帶血,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,豈不利害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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