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七、覆檢

 【原文】: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同,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概舉。前檢受弊,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

 【譯文】:覆驗結果與前檢無異,才能負責證明,備文上報。萬一致命處不清楚,傷痕不一樣,如將藥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類,不可粗略呈上。前檢有了弊病,覆驗者怎麼可以不細心考察?那恐怕是要受到連累的了。

 

 【原文】: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,遷就改正;果有大段違戾,不可根據隨。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,如眾稱可變,方據檢得異同事理,供申;不可據己見便變易。

 【譯文】:覆驗結果與前檢只有細小的不同,可以遷就改正;果真有重大出入,就不可依從。更要再三審問本案的關係人等,如眾人都說可變,方根據所檢驗到的與前檢不一致的事實和理由加以改定申報。不可根據一己之見,就加以改變。

 

 【原文】:覆檢,如屍經多日,頭面脹,皮發脫落,唇口翻張,兩眼迭出,蛆蟲咂食,委實壞爛不通措手。若系刃傷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虛處,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。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,宜沖洗仔細驗之,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,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。

 【譯文】:覆驗時,如果屍體已經過多日,頭面膨脹,皮發脫落,口唇翻張,兩睛突出,蛆蟲咂食,著實壞爛不堪,無從下手,若是刃物傷、他物傷、拳打足踢傷等傷處已虛空了,才能作「無憑覆驗」備文申報。如果是他物傷及刃物傷造成骨損了的,應當加以沖洗仔細檢驗,必須於驗屍狀內申說致命原因,豈可作「無憑檢驗」申報上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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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肨:ㄈㄥ

 

 【原文】:覆檢官驗訖,如無爭論,方可給屍與親屬。無親屬者,責付本都埋瘞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爭論,未可給屍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屍安頓坑內,上以門扇蓋,用土罨瘞作堆,周遭用灰印印記,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。仍責看守狀附案。

 【譯文】:覆驗官檢驗完畢,如無爭論,方可把屍體交給屍親。沒有屍親的,責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,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爭論,不可發還屍體。且掘一坑,就所墊物抬屍安放坑內,上面用門扇蓋好,用土掩埋成墳堆,周圍用石灰打上印記,防備後來官府再檢驗覆查。還要責成看守人員立下看守狀附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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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簟:ㄉㄧㄢˋ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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