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五、疑難雜說(下)

 【原文】: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,始疑盜者殺之,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。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,今物在傷多,非冤讎而何?遂屏左右,呼其妻問曰「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讎最深?」應曰「夫自來與人無冤讎,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,不得,曾有克期之言,然非冤讎深者。」檢官默識其居。遂多差人,分頭告示側近居民「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,只今呈驗;如有隱藏,必是殺人賊,當行根勘。」俄而,居民到鐮刀七八十張,令布列地上。時方盛暑,內鐮刀一張,蠅子飛集。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,忽有一人承當,乃是做債克期之人,就擒。訊問猶不伏,檢官指刀令自看∶「眾人鐮刀無蠅子,今汝殺人,血腥氣猶在,蠅子集聚,豈可隱耶?」左右環視者,失聲嘆服;而殺人者,叩首服罪。

 【譯文】:有位驗官驗一個被殺在路旁的屍體,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。待到檢點全身,發現衣物全在,遍身有鐮刀砍傷十多處。驗官說:「強盜要殺人只為取財,現在財物在而傷痕多,不是仇殺是什麼?」於是叫左右退下,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:「你丈夫平日跟什麼人有冤仇最深?」回答說:「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。只是近日有某甲前來借債,沒有借到,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語,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。」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,遂多差人分頭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:「各家所有鐮刀盡數拿出來,立即呈交驗看,如有隱藏,必是殺人賊,將予追究查辦!」不一會兒,居民送到了鐮刀七、八十張。令按次陳列在地上。當時正值盛暑天氣,內有鐮刀一張,蒼繩飛集其上。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,忽有一人出來承當,原來就是那個借債未遂克期而去的人。當即逮捕審問,仍不認罪。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,對他說:「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。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仍在,所以蒼蠅集聚。難道能隱瞞得了嗎?」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嘆服,那個殺人的人也叩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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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賫:ㄗ,

 

 【原文】:昔有深池中溺死人,經久,事屬大家因仇事發。體究官見皮肉盡無,惟髑髏、骸骨尚在,累委官不肯驗。上司督責至數人,獨一官員承當。即行就地檢骨,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。乃取髑髏淨洗,將淨(熱)湯瓶細細斟湯,灌從腦門穴入,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,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。蓋生前落水,則因鼻息取氣,吸入沙土,死後則無。

 【譯文】:從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,經過很長時間,事情被有勢力的人家因為仇事揭發了出來。體究官下來,見皮肉都沒有了,只有髑髏和骸骨還在。屢次派官,都不肯驗。上級督責至數人,獨有一位官員出來承當。當即進行就地驗骨。先點檢一遍,發現並沒有什麼傷害痕跡。於是取來髑髏加以淨洗,用乾淨的水瓶斟水細細從腦門穴灌入,看有沒有細泥沙屑自鼻竅中流出,以此來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。這是因為生前溺水死,就會因鼻孔吸氣,吸入泥沙,死後入水的便沒有。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廣右有凶徒,謀死小童行,而奪其所。發覺距行兇日已遠,囚已招伏「打奪就推入水中。」尉司打撈,已得屍於下流,肉已潰盡,僅留骸骨,不可辨驗,終未免疑其假合,未敢處斷。後因閱案卷,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,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。遂差官覆驗,其胸果然,方敢定刑。

 【譯文】:廣西地方,有凶徒謀害死一個小童行,而奪去了他所攜帶的財物。待被發覺,距離行兇時間已遠。囚犯已經招認:「劫奪完畢,把人推入水中。」經縣尉司打撈,也在河下流澇到了屍體。肉已爛盡,只留骸骨,不可辨認。官府終不免懷疑它是屬於一種偶合,不敢決斷處理。後因翻閱案卷,看到最初體究官交到的一份屍親所作的供述,說其弟本是一個龜胸而矮小的人。遂即派官前往覆驗,屍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,才敢定刑。

 

 【原文】:南方之民,每有小小爭競,便自盡其命,而謀賴人者多矣。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,死後如他物所傷。何以驗之?但看其痕裏面須深墨色,四邊青赤,散成一痕,而無虛腫者,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。蓋人生即血脈流行,與櫸相扶而成痕;(若以手按著,痕損處虛腫,即非櫸皮所罨也)若死後以櫸皮罨者,即苦無散遠青赤色,只微有黑色,而按之不緊硬者,其痕為死後罨之也。蓋人死後血脈不行,致櫸不能施其效。更在審詳原情,屍首痕損那邊長短,能合他物大小,臨時裁之,必無疏誤。

 【譯文】:南方之民,每為小小爭競,便自盡其命以圖誣賴他人的是很多的。辦法是先用櫸樹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種傷痕,死後就像是用他物打傷。這要怎樣來辨驗呢?只要看其痕裏面是深黑色,四邊青赤,散成一痕,而又沒有浮腫的,就是生前用櫸樹皮罨敷成的了。這是由於人活著血脈流行,與櫸皮相輔而成痕的原故(如果用手按下,痕損處虛腫,那就不是櫸皮罨敷成的了)。如果是死後用櫸皮罨敷的,就苦於沒有擴散遠伸的青赤色。只是微有黑色,按之不堅硬的,這樣的傷痕就是死後罨敷出來的了。這是由於人死以後,血脈不行,致使櫸皮不能發揮效用的原故。更在於詳細觀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節,屍體傷痕的那邊長短,能合乎什麼器物大小,臨時斟酌,定無差誤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有死屍肥壯,無痕損,不黃瘦,不得作病患死。又有屍首無痕損,只是黃瘦,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。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,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。

 【譯文】:凡有死屍肥壯、沒有傷痕、不黃瘦的,不得作為病患死;又有屍首無傷痕,只是黃瘦,也不得只根據所見就當作病患死檢驗了事。務要仔細驗定致死原因是什麼,唯有這類檢驗最易誤人啊!

 


 

 【原文】:凡疑難檢驗,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,須選慣熟仵作人、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,並隨馬行,飲食水火,令人監之,少休以待其來。不如是,則私請行矣。假使驗得甚實,吏或受賂,其事亦變。官吏獲罪猶庶幾,變動事情,枉致人命,事實重焉。

 【譯文】:凡是疑難的檢驗,以及爭訟雙方稍有勢力的,要挑選業務純熟的仵作行人,有品行、小心謹慎的書吏,並跟隨驗官的馬後行走,飲食大小便,都要令人監視,少停,以待其來。不這樣做,那私下求情請托之類的事就要發生了。即使驗得很真實,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賄賂,事情也要變樣的。官吏獲罪倒還罷了,變動了案情,冤枉了人命,事情實在重大啊。

 

 【原文】:應檢驗死人,諸處傷損並無,不是病狀,難為定驗者,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,然後剃除死人髮髻,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,殺害性命。

 【譯文】:應檢驗的死人,各處並無損傷,也不是患病的樣子,難於定驗的,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依次供述,然後剃去死者的髮髻驗看,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顖門或腦中,殺害了性命。

 

 【原文】:害死者,須檢齒、舌、耳、鼻,或手足、指甲中,有刺算害之類。

 【譯文】:被殘害死的,要檢驗齒、舌、耳、鼻內或手足指甲中,可能有籤子刺入謀害之類的情況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檢驗屍首,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,及被打後自縊身死、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,最須見得親切,方可如此申上。世間多有打死人後,以藥灌入口中,誣以自服毒(藥)〔者〕;亦有死後用繩吊起,假作生前自縊者;亦有死後推入水中,假作自投水者。一有差互,利害不小。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,其自縊、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,方可保明。

 【譯文】:凡檢驗的屍首,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後自縊身死、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,最需要檢驗得確切實在,才能照此呈報上去。社會上常有在打死人後,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,誣為自己服毒死的;也有在人死後用繩吊起,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;也有人死後推入水中,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。一有差誤,利害不小。必須仔細點驗死者在身傷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處,其自縊、投水及自服毒等,都要有可靠的憑據,方可證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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