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尺寸為脈之大要會

原文:

 二難曰:脈有尺寸,何謂也?

然,尺寸者,脈之大要會也。

從關至尺,是尺內,陰之所治也;從關至魚際,是寸內,陽之所治也。

故分寸為尺,分尺為寸。

故陰得尺內一寸,陽得寸內九分。尺寸終始,一寸九分,故曰尺寸也。

 


 

註解:

[壹]

<一>,說文云ㄕㄟ,度名,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,十寸為尺,規矩事也,古著寸尺,只尋常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為法,故從ㄕ從ㄟ,象布指之狀,十分也,人手卻一寸動脈,謂之寸口,又此一。

 

<二>按如說文所紀,尤可見人體中脈之尺寸也,尺陰分,寸陽分也,人之一身,經絡榮衛五藏六府,莫不由於陰陽,而或過與不及,於尺寸見焉,故為脈之大要會也。

 

<三>一難言尺寸脈之大要會,以肺朝百脈而言也。此言尺寸為脈之大要會,以陰陽對待而言也。

 

<四>大抵手太陰之脈,由中焦出行,一路直至兩手大指之端,其魚際卻行一寸九分,通謂之寸口,於一寸九分之中,曰尺,曰寸,而關在其中矣。

 


 

 [貳]

<一>關者,掌後高骨之分,寸後尺前兩境之間,陰陽之界限也。

 

<二>從關至尺澤謂之尺,尺之內,陰所治也。從關至魚際,是寸口,寸口之內,陽所治也。

 

<三>故孫思邈云:

1、從肘腕中橫紋至掌魚際後紋,卻而十分之而八,取九分,是為尺。(此九分者,自肘腕入至魚際為一尺,十分之為十寸,取第九分之一寸中為脈之尺位。)

 

2、從魚際後,又卻還度取十分之一,則是寸,(此寸字非寸關尺之寸,乃從肘腕橫文至魚際卻而取十分中之一,是一寸也,以此一寸之中,取九分為脈之寸口,故下文云。)寸十分之而入,取九分之中,則寸口也。

 

[参]

<一>寸為陽,尺為陰,陽上而陰下,寸之下尺也,尺之上寸也,關居其中,以為限也,分寸為尺,分尺為寸,此之謂歟。分,猶別也。(故自魚際穴起一寸之後,分為尺,自尺澤穴一尺之前,分為寸也。)

 

[肆]

<一>老陰之數終於十,故陰得尺內之一寸。(此尺字指魚際至尺澤,通計十寸者而言。)

 

<二>老陽之數極於九,故陽得寸內之九分。(此寸字指人手卻寸而言)。

 

[伍]

<一>寸為尺之始,尺為寸之終,云尺寸者,以終始對待而言,其實貯(ㄓㄨˇ)寸得九分,尺得一寸,皆陰陽之盈數也。

 

<二>龐安常云:越人取手太陰之行度,魚際後一寸九分,以配陰陽之數,蓋謂此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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