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剌熱篇》 第三十二①

  ①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全元起本》在第五卷。』

肝熱病者,小便先黃、腹痛、多臥、身熱①。熱爭則狂言及驚、脇滿痛、手足躁、不得安臥②。庚辛甚,甲乙大汗,氣逆則庚辛死③。剌足厥陰少陽④。其逆則頭痛員員,脈引衝頭也⑤。

  ①肝之脈環陰器抵少腹而上,故小便不通先黃、腹痛、多臥也。寒薄生熱,身故熱焉。

  ②經絡雖已受熱,而神藏猶未納邪,邪正相薄故云爭也,餘爭同之,又肝之脈從少腹上,俠胃,貫鬲,布脇肋,循喉嚨之後,絡舌本,故狂言、脇滿痛也。肝性靜而主驚駭,故病則驚、手足躁擾、臥不得。

  ③肝主木,庚辛為金,金剋木故甚,死于庚辛也。甲乙為木,故大汗于甲乙。

  ④厥陰肝脈,少陽膽脈。

  ⑤肝之脈自舌本循喉嚨之後,上出額與督脈會于巔,故頭痛員員,然脈引衝于頭中也。員員,謂似急也。

心熱病者,先不樂,數日乃熱①。熱爭則卒心痛、煩悶、善嘔、頭痛、面赤、無汗②。壬癸甚,丙丁大汗,氣逆則壬癸死③。剌手少陰太陽④。

  ①夫所以任治于物者,謂心。病氣入于經絡則神不安治,故先不樂,數日乃熱也。

  ②心手少陰脈起于心中,其支別者,從心系上俠咽,小腸之脈直行者循咽下鬲抵胃,其支別者,從缺盆循頸上頰至目外眥,故卒心痛、煩悶、善嘔、頭痛、面赤也。心在液為汗,今病熱故無汗以出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,外眥作兌眥。王注《厥論》亦作兌眥。外當作兌。』

  ③心主火,壬癸為水,水滅火故甚,死于壬癸也。丙丁為火,故大汗于丙丁,氣逆之證經闕其文。

  ④少陰心脈,太陽小腸脈。

脾熱病者,先頭重、頰痛、煩心、顏青、欲嘔、身熱①。熱爭則腰痛不可用俛仰,腹滿泄、兩頷痛②。甲乙甚,戊己大汗,氣逆則甲乙死③。剌足太陰陽明④。

  ①胃之脈起于鼻交頞中,下循鼻外,入上齒中,還出俠口,環脣,下交承漿,卻循頤後下廉,出大迎,循頰車,上耳前,過客主人,循髮際至額顱,故先頭重、頰痛、顏青也。脾之脈,支別者復從胃別上鬲注心中,其直行者,上鬲俠咽,故煩心欲嘔而身熱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云:「脾熱病者,先頭重、顏痛。」無顏青二字也。』

  ②胃之脈,支別者起胃下口,循腹裏,下至氣街中而合,以下髀。氣街者,腰之前,故腰痛也。脾之脈,入腹,屬脾,絡胃,又胃之脈自交承漿,卻循頤後下廉,出大迎,循頰車,故腹滿泄而兩頷痛。

  ③脾主土,甲乙為木,木伐土故甚,死于甲乙也。戊己為土,故大汗于戊己,氣逆之證經所未論。

  ④太陰脾脈,陽明胃脈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熱病下篇云:「病先頭重、顏痛、煩心、身熱,熱爭則腰痛不可用俛仰,腹滿、兩頷痛,其暴泄善飢而不欲食,善噫,熱中,足清,腹脹,食不化,善嘔,泄有膿血,苦嘔無所出,先取三里後,取太白章門。」』

肺熱病者,先淅然厥,起毫毛,惡風寒,舌上黃,身熱①。熱爭則喘欬,痛走胸膺背,不得大息,頭痛不堪,汗出而寒②。丙丁甚,庚辛大汗,氣逆則丙丁死③。剌手太陰陽明出血,如大豆立已④。

  ①肺主皮膚,外養于毛,故熱中之則先淅然惡風寒,起毫毛也。肺之脈起于中焦,下絡大腸,還循胃口,今肺熱入胃,胃熱上升,故舌上黃而身熱。

  ②肺居鬲上,氣主胸膺,復在變動為欬,又藏氣而主呼吸,背復為胸中之府,故喘欬,痛走胸膺背,不得大息也。肺之絡脈,上會耳中,今熱氣上熏,故頭痛不堪,汗出而寒。

  ③肺主金,丙丁為火,火爍金故甚,死于丙丁也。庚辛為金,故大汗于庚辛也。氣逆之證經闕未書。

  ④太陰肺脈,陽明大腸脈,當視其絡脈盛者乃剌而出之。

腎熱病者,先腰痛,痠,苦渴,數飲,身熱①。熱爭則項痛而強,寒且痠,足下熱,不欲言②。其逆則項痛,員員澹澹然③。戊己甚,壬癸大汗,氣逆則戊已死④。剌足少陰太陽⑤。諸汗者,至其所勝日汗出也⑥。

  ①膀胱之脈,從肩髆內俠脊抵腰中,又腰為腎之府,故先腰痛也。又腎之脈自循內踝之後,上內,出膕內廉,又直行者,從腎上貫肝鬲入肺中,循喉嚨,俠舌本,故痠,苦渴,數飲,身熱。

  ②膀胱之脈從腦出別下項,又腎之脈起于小指之下,斜趨足心,出于然骨之下,循內踝之後,別入跟中以上內,又其直行者,從腎上貫肝鬲入肺中,循喉嚨俠舌本,故項痛而強,寒且痠,足下熱,不欲言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「然骨」作「然穀」。』

→【䯒〔骨行〕:音,ㄏㄥˊ。】

  ③腎之筋循脊內俠膂,上至項,結于枕骨,與膀胱之筋合,膀胱之脈又并下于項,故項痛員員然也。澹澹,為似欲不定也。

  ④腎主水,戊己為土,土刑水故甚,死于戊己也。壬癸為水,故大汗于壬癸也。

  ⑤少陰腎脈,太陽膀胱脈。

  ⑥氣王日為所勝,王則勝邪,故各當其王日汗。

肝熱病者,左頰先赤①。心熱病者,顏先赤②。脾熱病者,鼻先赤③。肺熱病者,右頰先赤④。腎熱病者,頤先赤⑤。病雖未發,見赤色者剌之,名曰治未病⑥。熱病從部所起者,至期而已⑦。其剌之反者,三周而已⑧。重逆則死⑨。

  ①肝氣合木,木氣應春,南面正理之,則其左頰也。

  ②心氣合火,火氣炎上,指象明候,故候于顏。顏,額也。

  ③脾氣合土,土王于中,鼻處面中,故占鼻也。

  ④肺氣合金,金氣應秋,南面正理之,則其右頰也。

  ⑤腎氣合水,水惟潤下,指象明候,故候于頤也。

  ⑥聖人不治已病,治未病;不治已亂,治未亂,此之謂也。

  ⑦期,為大汗日也。如肝甲乙,心丙丁,脾戊己,肺庚辛,腎壬癸,是為期日也。

  ⑧反,謂反取其氣也。如肝病剌脾,脾病剌腎,腎病剌心,心病剌肺,肺病剌肝者,皆是反剌五藏之氣也。三周,謂三周于三陰三陽之脈狀也。又太陽病而剌瀉陽明,陽明病而剌瀉少陽,少陽病而剌瀉太陰,太陰病而剌瀉少陰,少陰病而剌瀉厥陰,如此則為反取三陰三陽之脈氣也。

  ⑨先剌已反,病氣流傳,又反剌之,是為重逆。一逆剌之尚至三周乃,已況其重逆而得生邪。

諸當汗者,至其所勝日汗大出也①。諸治熱病,以飲之寒水乃剌之,必寒衣之,居止寒處,身寒而止也②。熱病先胸脇痛,手足躁,剌足少陽,補足太陰③。病甚者,為五十九剌④。

  ①王則勝邪,故各當其王日汗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此條文注二十四字與前文重復,當從刪去。

  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亦不重出。』

  ②寒水在胃,陽氣外盛,故飲寒乃剌,熱退則涼生,故身寒而止鍼。

  ③此則舉正取之例。然足少陽木病而瀉足少陽之木氣,補足太陰之土氣者,恐木傳于土也。胸脇痛,丘虛主之。丘虛在足外踝下,如前陷者中。足少陽脈之所過也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,熱病手足躁,經無所主治之旨,然補足太陰之脈,當于井榮取之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足太陰《全元起本》及《太素》作手太陰。

  楊上善云:「手太陰上屬肺,從肺出腋下,故胸脇痛。」

  又按《靈樞經》云:「熱病而胸脇痛,手足躁,取之筋間,以第四鍼索筋于肝,不得,索之于金。」金,肺也。以此決知作手太陰者為是。』

  ④五十九剌者,謂頭上五行,行五者以越諸陽之熱逆也。大杼、膺俞、缺盆、背俞,此八者以瀉胸中之熱也。氣街、三里、巨虛上下廉,此八者以寫胃中之熱也。雲門、、委中、髓空,此八者以瀉四支之熱也。五藏俞傍五,此十者以瀉五藏之熱也。凡此五十九穴者,皆熱之左右也,故病甚則爾刺之。然頭上五行者。當中行,謂上星、、前頂、百會、後頂。次兩傍,謂五處、承光、通天、絡卻、玉枕。又刺兩傍,謂臨泣、目、正營、承靈、腦空也。上星在顱上直鼻中央,入髮際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,容豆,剌可入同身寸之四分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四分作三分。

  《水熱穴論》注亦作三分。詳此注下文云:「刺如上星法。」又云:「剌如法。」既有二法,則當依《甲乙經》及《水熱穴論》注,上星剌入三分,剌入四分。在上星後,同身寸之一寸陷者,剌如上星法。前頂在後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骨間陷者中,剌如法。百會在前頂後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頂中央旋毛中陷,容指,督脈,足太陽脈之交會,剌如上星法。後頂在百會後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枕骨上刺,如法。然是五者,皆督脈氣所發也,上星留六呼,若灸者并灸五壯。次兩傍穴,五處,在上星兩傍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承光,在五處後,同身寸之一寸。通天,在承光後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絡卻,在通天後,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玉枕,在絡卻後,同身寸之七分。然是五者并足太陽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三分。五處通天,各留七呼。絡卻留五呼。玉枕留三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』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,承光不可灸,玉枕刺入二分,又次兩傍臨泣在頭,直目上入髮際同身寸之五分,足太陽,少陽,陽維三脈之會。目、正營遞相去同身寸之一寸。承靈、腦空遞相去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然是五者并足少陽,陽維二脈之會,腦空一穴,剌可入同身寸之四分餘,并可刺入同身寸之三分。臨泣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大杼在項第一椎下兩傍,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陷者中,督脈別絡,足太陽,手太陽,三脈氣之會,剌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七壯。氣穴注作七壯。刺瘧注熱穴注作五壯。膺俞者,膺中俞也,正名中府,在胸中行兩傍,相去同身寸之六寸,雲門下一寸,乳上三肋閒,動脈應手陷者中,仰而取之。手足太陰脈之會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壯。缺盆在肩上橫骨陷者中,手陽明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背俞當是風門,熱府,在第二椎下,兩傍各同身寸之一寸半。督脈,足太陽之會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驗今明堂中誥圖經不言背俞,未詳果何處也。』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王注《水熱穴論》以風門熱府為背俞。

  又注《氣穴論》以大杼為背俞,此注云未詳,三注不同,蓋疑之也。氣街在腹齊下,橫骨兩端,鼠上同身寸之一寸,動應手,足陽明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三里在膝下同身寸之三寸,外廉兩筋肉分間,足陽明脈之所入也,剌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巨虛上廉(上巨虛),足陽明與大腸合,在三里下,同身寸之三寸,足陽明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巨虛下廉(下巨虛),足陽明與小腸合,在上廉下,同身寸之三寸,足陽明脈氣所發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雲門,在巨骨下,胸中行兩傍。』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氣穴論》注胸中行兩傍,作俠任脈傍,橫去任脈,文雖異,穴之處所則同,相去同身寸之六寸,動脈應手。中府,當其下,同身寸之一寸。雲門,手太陰脈氣所發,舉臂取之,剌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若灸者可灸五壯,驗今明堂中誥圖經不載。穴,尋其穴以瀉四支之熱,恐是肩穴,穴在肩端兩骨間,手陽明、蹻脈之會,剌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六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委中,在足膝後屈處,膕中央約文中動脈。』

→【䯒〔骨行〕:音,ㄏㄥˊ。】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委中穴與氣穴注、骨空注、《剌瘧論》注并此,王氏四處注之,彼三注無足膝後屈處五字,與此注異者,非實有異,蓋注有詳略爾。足太陽脈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髓空者,正名腰俞,在脊中第二十一椎節下間,督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二分。』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作二寸,《水熱穴論》注亦作二寸,《氣府論》注骨空論注作一分。留七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五藏俞傍五者,謂魄戶、神堂、魂門、意舍、志室五穴也,在俠脊兩傍各相去同身寸之三寸,并足太陽脈氣所發也。魄戶,在第三椎下兩傍,正坐取之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神堂,在第五椎下兩傍,剌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魂門,在第九椎下,兩傍正坐取之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意舍,在第十一椎下兩傍,正坐取之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志室,在第十四椎下兩傍,正坐取之,剌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可灸三壯,是所謂此經之五十九剌法也。若《鍼經》所指五十九剌,則殊與此經不同,雖俱治熱病之要穴,然合用之理全向背,猶當以病候形證所應經,法即隨所證而剌之。』

熱病始手臂痛者,剌手陽明、太陰而汗出止①。熱病始于頭首者,剌項太陽而汗出止②。熱病始于足脛者,剌足陽明而汗出止③。熱病先身重、骨痛、耳聾、好暝,剌足少陰④。病甚為五十九剌⑤。熱病先眩冒而熱,胸脇滿,剌足少陰少陽⑥。

  ①手臂痛,列缺主之。列缺者,手太陰之絡,去腕上同身寸之一寸半,別走陽明者也,剌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可灸五壯。欲出汗,商陽主之,商陽者,手陽明脈之井,在手大指次指內側,去爪甲角如韭葉,手陽明脈之所出也,剌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

  ②天柱主之。天柱在俠項後髮際大筋外廉陷者中,足太陽脈氣所發,剌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六呼,若灸者可灸三壯。

  ③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此條素問本無,《太素》亦無,今按《甲乙經》添入。』據經無正主穴,當補瀉井榮爾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靈樞經》云:「熱病而身重、骨痛、耳聾而好暝,取之骨,以第四鍼索骨于腎,不得,索之土。」土,脾也。』

  ④如古法。

  ⑤亦井榮也。

太陽之脈色榮顴骨,熱病也①。榮未交②。曰今且得汗,待時而已③。與厥陰脈爭見者,死期不過三日④。其熱病內連腎,少陽之脈色也⑤。

  ①榮,飾也,謂赤色,見于顴骨,如榮飾也。顴骨,謂目下,當外眥也,太陽合火,故見色赤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楊上善云:「赤色榮顴者,骨熱病也。」與王氏之注不同。

  ②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作榮未天,下文榮未交亦作天。』

  ③榮一為營字之誤也。曰者,引古經法之端由也,言色雖明盛,但陰陽之氣不交錯者,故法云:『今且得汗之而已。待時者,謂肝病待甲乙,心病待丙丁,脾病待戊己,肺病待庚辛,腎病待壬癸。』是謂待時而已。所謂交者,次如下句。

  ④外見太陽之赤色,內應厥陰之弦脈,然太陽受病當傳入陽明,今反厥陰之脈來見者,是土敗而木賊之也,故死。然土氣已敗,木復狂行,木生數三,故期不過三日。

  ⑤病或為氣,恐字誤也。若赤色氣內連鼻兩傍者,是少陽之脈色,非厥陰色,何者?腎部近于鼻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或者欲改腎作鼻,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并作腎,楊上善云:『太陽水也,厥陰木也,水以生木,木盛水衰,故太陽水色見時,有木爭見者,水死,以其熱病內連于腎,腎為熱傷,故死。』本舊無少陽之脈色也六字,乃王氏所添,王注非當從上善之義。

少陽之脈色榮頰前,熱病也①。榮未交,曰今且得汗,待時而已。與少陰脈爭見者,死期不過三日②。熱病,氣穴三椎下間主胸中熱;四椎下間主鬲中熱,五椎下間主肝熱,六椎下間主脾熱,七椎下間主腎熱。榮在骶也③。項上三椎陷者中也④。頰下逆顴為大瘕,下牙車為腹滿,顴後為脇痛,頰上者,鬲上也⑤。

  ①頰前,即顴骨下近鼻兩傍也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,「前」字作「筋」。

  楊上善云:「足少陽部在頰,赤色榮之,即知筋熱病也。」』

  ②少陽受病,當傳入于太陰,今反少陰脈來見,亦土敗而木賊之也。故死不過三日,亦木之數然。

  《新校正》云:『詳或者欲改少陰作厥陰,按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作少陰。

  楊上善云:「少陽為木,少陰為水,少陽色見之時,有少陰爭見者,是母勝子,故木死。」王作此注亦非,舊本及《甲乙經》、《太素》并無期不過三日六字,此是王氏成足此文也。』

  ③脊節之謂椎。脊窮之謂。言腎熱之氣外通尾也。尋此文椎間所主神藏之熱,又不正當其藏俞而云,主療在理未詳。

  ④此舉數脊椎大法也。言三椎下間主胸中熱者,何以數之,言皆當以陷者中為氣發之所。

  ⑤此所以候面部之色,發明腹中之病診。

永康堂整體保健【Y.C.T】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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