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難曰:

脈有損、至,何謂也?然,至之脈,一呼再至曰平,

呂曰:平者。謂平調之脈也。

丁曰:平者、無過之脈也。

虞曰:人之呼吸。曰:陰陽也。一呼一吸。謂之一息。《經》言:一呼再至。一吸再至。謂之平脈也。人呼吸法陰陽。一息法一年。一息脈動四至。四至法四時。一呼脈行三寸法三陽。一吸脈行三寸法三陰。故曰:平也。

 

三至曰離經,

呂曰:《經》言:再至曰:平。三至曰:離經。不如《經》言:也。其人必病。

丁曰:謂加於陰之二倍。故曰:離經。虞曰:經者、常也。謂脈離常經之所。細而言之。人一呼脈行三寸。一吸脈行三寸。呼吸定息。脈行六寸。一日一夜。一萬三千五百息。脈行八百一十丈。乃為一周。後從始起之經再行。令一呼脈三至。脈行四寸半。一吸三至。脈行四寸半。一息脈行九寸。三日一夜一萬三千五百息。脈行一千二百一十五丈。過於半脈。不在所起之經再起。故曰:離經也。舉一例以擬之。如人一日周行百里。卻從初行之處再行。曰:平。今一日卻一百五十里。過於五十里。不在周而復始之處再行。故曰:離經也。

 

四至曰奪精,

呂曰:其人短困奪精者。鼻目唇口精候色奪診見也。

丁曰:謂加於陰四倍。故曰:奪精。

虞曰:平脈一息行六寸。今奪精之脈。一息行一尺二寸。此乃一日一夜息數。乃行兩日夜脈度數。尺寸脈。諸夫為數脈者、陽氣亂。況陽為病。頗亦狂言。顏色恍歡。(歡疑惚)呂氏言鼻目唇口精候色奪者。非也。夫人納五味。味歸形。形歸氣。氣歸精。今一息四至。乃陽氣亂。故脈數。數則氣耗。耗則精無所歸。猶如奪去。故曰:奪精。如人一日行一百里。今一日行二百里。氣疲乏則耗也。

 

五至曰死,

呂曰:其人病証候已見。脈復加一至。定當死也。

虞曰:此比平脈一倍過半。四至已是奪精。五至。其死明矣。

丁曰:為加於陰六倍。故曰:死也。

 

六至曰命絕。此至之脈也。

呂曰:不出日死。

虞曰:五至。死之漸也。六至。今死矣。此言死之脈也。(按原本此下誤衍必是言至之脈也七字。今刪之。)必是言至之脈。恐寫之誤。可合下文。(按此下似有脫字。)

 

何謂損?一呼一至曰離經(一息二至)

丁曰:為陰加於陽四倍也。

虞曰:前之至脈離經。謂脈行過半。此之損脈離經。謂脈行減半。以下吸養於呼也。

 

再呼一至曰奪精(一息一至)

丁曰:謂陰加於陽六倍也。

虞曰:平人脈。一日一夜。五十周身。今二呼而脈一至。一日一夜。不及一十三周身。脈只行及二百二丈五尺。其人氣耗血枯。神慘色夭。精華猶如奪去。

 

三呼一至曰死(一息半一至)

虞曰:平人之脈。三呼脈六至。一日一夜。八百一十丈。無危。今三呼脈一至。脈口行一寸半。一日一夜。只行及六十七丈五尺。不及五周身。(按此數誤。當云行一百三十五丈。)如此之候死可待也。

 

四呼一至曰命絕損之脈也。

虞曰:四呼當八至。今四呼脈一至。一日一夜。不及四周身。(按當云不及七周身。)氣血已盡。臟敗神去。故命絕也。

 


 

 

至脈從下上,損脈從上下也。

呂曰:至脈從下上者。謂脈動稍增。上至六。至多而呼少。損脈從上下者。謂脈動稍減至一。呼多而至少也。

 

損脈之為病奈何?然,一損損於皮毛,皮聚而毛落;

虞曰:一損損肺。肺主皮毛。故皮聚而毛落也。

 

二損損於血脈,血脈虛少,不能榮於五臟六腑;(別本無也字。與上文一例。)

虞曰:二損損血脈。是知心受之。心主血。今則心血枯。不能榮於五臟六腑也。

 

三損損於肌肉,肌肉消瘦,飲食不能為肌膚;

虞曰:脈之三損損於脾。脾者、受納五味。以化生五氣臟腑。以長肌膚。今既損。故味不化。則肌肉消瘦也。

 

四損損於筋,筋緩不能自收持;

虞曰:四損損肝。病乃如是。素問曰:其有傷筋縱。若其不容容。容、不收持也。

 

五損損於骨,骨痿不能起於床。反此者,至脈之病也(至之脈向誤至於收)

虞曰:今之五損損於腎。腎主骨故骨痿不能起於床。素問曰:腎熱則腰脊不舉。骨枯髓減。發為骨痿。痿者、無力也。

呂曰:收者、取也。經但載損家病。不載至家病。至家者。諸陽六腑病。六腑病。苦頭痛身熱。忽特不利。與損家病異。今反載損家病証。故損脈於此受病。非是至家病也。

 

從上下者,骨痿不能起於床者死;

呂曰:從肺損至骨。五臟俱盡。故死。肺在上也。

虞曰:至此推窮損家病証。一損肺。二損心。三損脾。四損肝。五損腎。乃如第五難脈輕重菽數下損之腎也。

 

從下上者,皮聚而毛落者死。

呂曰:從腎損之肺。亦復五臟俱盡。故死也。此是損家病証。非至家病証。腎在下故也。

 

治損之法奈何?然,損其肺者,益其氣;

呂曰:肺主氣。今損。故當以針藥益其氣也。

丁曰:肺者、主其氣。故損即補之以針。補其手太陰經中俞太淵穴也。以辛味佐不足。即是益其氣也。

 

損其心者,調其榮衛;

呂曰:心者、榮衛之本。今損當以針藥調之。

丁曰:心者、主榮衛。故損即補之以針。補其手少陰經中井。手厥陰經中井。是其母。手少衝。手中衝。亦是其母。以苦味佐之。此調其榮衛之現也。

虞曰:心主血。血為憂愁。思慮傷於心。因茲致損。凡人血流據氣。氣動依血。宣調榮衛。節憂愁思慮以治之。

 

損其脾者,調其飲食,適其寒溫;(別本適下有其字。與上句一例。)

呂曰:脾主飲食。今其氣衰損。穀不消化。故當調適寒溫也。

丁曰:脾損則調其飲食。適其寒溫。謂脾主意思。故順其意思飲食。適其寒溫也。

虞曰:脾化水穀以生氣血。今見脾損。飲食不為肌肉。宜調節飲食。無令傷脾也。適其寒溫者。啟玄子謂春涼食、夏冷食、秋溫食、冬熱食也。本《經》曰:飲食勞倦傷脾也。

 

損其肝者,緩其中;

呂曰:肝主怒。其氣急。故以針藥以緩其中。

丁曰:肝主怒。以甘緩其中。以土味和其肝。當補足厥陰合曲泉穴是也。

虞曰:怒則氣逆。脈乃強急。以憑方朮。以緩其中。素問曰:肝苦急。急食甘以緩之。又曰:宜食甘。粳米生肉棗葵味皆甘。甘性緩也。

 

損其腎者,益其精,此治損之法也。

呂曰:腎主精。今損。故以針藥補益其精氣。

丁曰:益其精者。以鹹味補之。當補足少陰經中復溜穴。是其母也。

虞曰:耗周過多。(按周字疑當作用。)而致損腎。宜憑鹹味以補精華。

 

脈有一呼再至,一吸再至;有一呼三至,一吸三至;有一呼四至,一吸四至;有一呼五至,一吸五至;一呼六至,

虞曰:此重明前之至脈病証。乃如後說。

 

有一呼一至,一吸一至:有再呼一至,再吸一至;有呼吸再至。(按此五字疑衍。)

虞曰:此重明損脈。輕重生死當如後說。

 

然,脈來一呼再至,一吸再至,不大不小曰平,一呼三至,一吸三至,為適得其病。

虞曰:脈三至曰:離經。反於常經。知病始得。

 

前大後小,即頭痛、目眩,

虞曰:病在三陽。

 

前小後大,即胸滿、短氣。

丁曰:前大者、為寸外大也。後小者、寸內小也。寸前大則頭痛目眩。寸後大者。胸滿短氣。《經》言:寸部法天。主胸以上至頭有疾故也。

虞曰:病在三陰。

 

一呼四至,一吸四至,病欲甚,

虞曰:脈病反常經。法曰:奪精之脈。脈大。法曰:渾渾。革至如涌泉者。病進欲甚之理明也。

 

脈洪大者,苦煩滿,

虞曰:病在三陽。陽盛煩滿。

 

沉細者,腹中痛,

虞曰:病在三陰。陰主於內。故腹中病也。

 

滑者,傷熱,

虞曰:脈動如徐前卻流利替替然,熱盛於氣,其脈滑也。

 

濇者,中霧露。

虞曰:濇脈狀如刀刮竹,寒盛於血,故脈乃濇也。

 

一呼五至,一吸五至,其人當困,

虞曰:脈一息十至,氣血勞走不困,受為生死,如下說。

 

沉細夜加,浮大晝加,

虞曰:陰脈細沉,夜加可驗,陽脈浮大,晝甚可加。(按此加字當作知。)

 

不大不小,雖困可治,其有大小者,為難治。

虞曰:極大。陽大盛。必減,極小。陰水弱,必竭。故曰:難治。

 

一呼六至,一吸六至,為死脈也,

虞曰:三倍於常,陽氣亂極。故曰:死也。

 

沉細夜死,

虞曰:陰絕使然。

 

浮大晝死。

虞曰:陽絕如是。

 

一呼一至,一吸一至,名曰損,

虞曰:此損至離經之脈証。

 

人雖能行,猶當著床,所以然者,血氣皆不足故也。再呼一至,再吸一至,(按此句當云再吸一至。)名曰無魂,無魂者當死也,人雖能行,名曰行(ㄕ)

虞曰:尋此至數。與前義相違。亦恐錯簡也。魂屬陽,陽主生。今脈形如是減損,乃知陽絕,陽絕則魂去。故人死也。

 

上部有脈,下部無脈,其人當吐,不吐者死。上部無脈,下部有脈,雖困無能為害。所以然者,譬如人之有尺,譬如樹之有根,(按滑氏本義云:譬如二字。當在有尺下。)枝葉雖枯槁,根本將自生。脈有根本,人有元氣,故知不死。

丁曰:《經》言:脈有從上下者。是謂五臟之氣。不相榮養。致令有此損至也。五臟之氣。隨呼吸上下。遞相榮養。其心肺主氣。脈則隨吸而榮其腎肝。其吸不能至腎至肝者。蓋腎先損。則病骨痿也。其腎肝不榮於上。故先病其肺。病則皮聚毛落也。其損甚者皆死。一呼再至曰:平。一呼三至。即是陽加於陰二倍也。適得病也。其脈洪大曰:離經。前大者、謂寸外大也。後小者、謂寸內小也。前小者、寸外小也。後大者、寸內大也。前大後小。則頭痛目眩。前小後大。即胸滿短氣。《經》曰:上部法天。以候胸以上至頭。素問曰:寸外以前。主頭角耳目。寸內以後。主胸中。關以上。主鬲下脅旁。關內以後。主腹中。尺外以前。主臍下。尺內以後。主至足下。凡左右有此大小隨部言之。一呼四至。謂陽氣加陰四倍。故曰:奪精也。二呼一至者。是陰加於陽四倍。亦曰:奪精。其浮大者。陽病甚。苦煩滿也。加於滑者。傷於熱極也。其沉細者。陰病甚。所以腹中痛也。加於濇者。中霧露所作也。一呼五至。一吸五至。沉細則夜甚。浮大則晝甚。其有內外大小者。游魂也。此不可療。其數至愈增愈減者死。上部有脈。下部無脈。其人自當發吐。其不吐。是氣獨絕於內也。上部無脈。下部有脈。雖困無能為害者。謂神不守也。(按不字疑當作內。)神昏如魚掉尾者死。

楊曰:上部寸口。下部尺中也。

虞曰:此又明人稟父母之元氣也。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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