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○、驗鄰懸屍

 【原文】: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,經久損壞,無皮肉,本縣已作病死檢了,卻牒鄰縣覆。蓋為他前檢不明,于心未安,相攀覆檢。有如此類,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頭全,並無皮肉、腸胃,驗是屍經多日,即不見得因何致死。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,申所屬施行。不可被公人給作「無憑檢驗」。

 【譯文】: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的地方,經久損壞,沒有皮肉,本縣已經當作病死檢驗了,卻發出公文請鄰縣覆驗,這是因為他們感到前面的檢驗不夠明白,于心未安,所以相請覆驗。遇到這類情況,不如據實直捷申明:該屍現在只餘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頭齊全,沒有皮肉、腸胃,驗是屍體經過多日,已經驗不出是因為什麼致死的了。所有屍骨,未敢給付屍親埋殯,報請所屬上級指示辦理。不可被吏役等所欺誑,作為「無憑檢驗」處理。

 

 【原文】:凡被牒往他縣覆檢者,先具承牒時辰,起離前去事狀,申所屬官司,值夜止宿。及到地頭,次第取責干連人罪狀,致死今經幾日,方行檢驗。如經停日久,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,即具仵作、行人等眾狀,稱屍首頭、項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上下至心胸、肚臍、小腹、手腳等,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,蛆蟲往來咂食,不任檢驗。如稍可驗,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,仔細根據理檢驗。

 【譯文】:凡被公文召往他縣進行覆驗的,先要寫具接奉公文的時刻和起程前去的具體情況,雖報所屬上級機關。遇夜住宿。及到地頭,按次訊問錄取有關牽連人的罪狀,致死到今經隔幾天方才檢驗。如果經過停放日久,確實已是皮肉壞爛,不堪看驗了的,即寫具仵作行人等眾狀,宣稱:屍首的頭、項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、手、腳等,並遍身上下,膨脹臭爛,蛆蟲往來咂食,不堪檢驗了。如果稍微可驗,即先用水洗去屍上的浮蛆,仔細依據常理檢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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