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受杖死

 【原文】: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。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 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膿水,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

 背上杖瘡,橫長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淺時,宜說兼瘡周回有毒瓦斯攻注青赤、㿹皮、緊硬去處。如日數多時,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,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 又有訊腿杖,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,尤須細驗。

 【譯文】:對於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驗所受杖處瘡痕的闊狹,看驗陰囊和婦人的陰戶,以及兩脅肋、腰、小腰等處,有沒有血蔭痕。

小杖的傷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的傷痕,左右各方圓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,各有膿水,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的去處。

背上的杖瘡,橫長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果日數少時,宜說,兼瘡傷的周圍有毒氣攻注,青赤皮緊硬的去處。如果日數多時,宜說,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的去處。將養不好,致命身死。

又有審問時用腿杖,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的,尤其須要細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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