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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、驗未埋瘞屍首

 【原文】:未埋屍首,或在屋內地上,或床上,或屋前後露天地上,或在山嶺、溪澗、草木上,並先打量頓屍所在,四至高低,所離某處若干?在溪澗之內,上去山腳或岸幾許?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若屋內,系在何處?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?訖,方可屍出驗。

見。

 【譯文】:未經掩埋的屍體,或者是屋內的地上或床上,或者是在屋前屋後的露天地上,或者是在山嶺溪澗中的草木上,都先要打量停屍所在的四至、高下,距離某處多少遠近。如在溪澗之中,上面距離山腳或者崖岸多少遠近?是在什麼人的地上?地名是什麼?如在屋內,是在什麼地方?以及屍身上下有沒有東西蓋墊著?打量完了,才可以抬屍出來檢驗。

 

 【原文】: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,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,或者隨身行李,亦命名件。

訖,且以溫水洗屍一遍(了),〔乃〕驗。未要便用酒醋。

 【譯文】:驗時,先要剝掉屍體的全身衣服,或婦人首飾,自頭上到腳下的鞋襪,逐件點檢登記。或者是隨身行李,也要開列出名稱件數。完畢後,且用溫水洗屍一遍,乃驗,未可便用酒醋。

 

 【原文】:剝爛衣服洗了,先看其屍有無軍號?或額角、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,計幾行或幾字?是何軍人?若系配隸人,所配隸何州?軍字亦須計行數。如經刺環,或方或圓?或在手背、項上?亦計幾個。內是刺字或環子?曾艾灸或用藥取?痕跡黯濫,及成疤瘢,可取竹削一篦子,於灸處撻之,可辨驗色目人訖,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、有灸瘢;系新舊瘡疤?有無膿血?計共幾個?及新舊官杖瘡疤,或背或臀;並新舊荊杖子痕,或腿或腳底;甚處有舊瘡癤瘢?甚處是見患?須量見分寸;及何處有黯記之類,盡行聲說。如無,亦開寫。

打量屍首身長若干?髮長若干?年顏若干?

 【譯文】:剝完衣服,沖洗屍體完畢,先看死者身上有沒有軍號,或額角上、臉孔上所刺的大小字體共計有幾行或幾字,是什麼軍的軍人。如果是配隸人,是配隸到什麼州?所刺的軍字也要計算行數。如果是經過刺環的,是方或是圓,刺在手背上或是項上,也要計算是幾個。其中如有刺字或環子曾經用艾灸過或用藥起過,痕跡黯淡及成疤痕了的,可取竹削一篦子,打擊灸過的地方,可以看見原刺字或環子。

 在辨明死者的身分後,即開始看驗死人身上什麼地方有雕青,有灸瘢;是新舊瘡疤,有沒有膿血,共計有幾個;以及是新舊官杖創疤,是在背部或是臀部;還有是新舊荊杖子傷痕,是在腿上或是腳底;什麼是舊的瘡癤瘢,什麼地方是現患的,必須量出分寸。以及什麼地方有黯記之類,全都要加以說明。如果沒有,也要開寫清楚。

 還要打量屍首,身長有多少,髮長有多少,年歲有多少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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